B.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可在送看守所羁押前进行讯问 C.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送看守所之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D.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 【答案】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可见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并未限制对犯罪嫌疑人在拘留之前不得进行讯问,因此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要将其送看守所羁押,同时规定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因此,在拘留之后,可以在送看守所羁押前进行讯问,因此B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送看守所羁押之后,侦查人员只能在看守所对其进行讯问,C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因此,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地点,适用
本条规定,不要求必须在指定居所进行讯问。D选项错误。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请回答第3—4题。
9.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卷二第92题—不定项选) 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
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答案】ABD
【解析】《公安部规定》第251条第二款规定:“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可见,A选项正确。 《公安部规定》第250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公安部规定》第251条第一款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据此,B选项中2名侦查人员主持,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符合辨认程序的规定。因此B选项正确。而C选项中在5名人员中进行辨认不符
合法定数量的要求,因此C选项错误。
《公安部规定》第25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可见,D选项正确。
10.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卷二第93题—不定项选) A.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B.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C.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D.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答案】D
【解析】《高法解释》第90条规定:“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可见,ABCD四个选项中的情形均不属于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因此ABC选项的说法错误,只有D选项正确。
11.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第30题—单选) 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 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
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根据这一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对证人进行询问,A选项正确;可以到证人的住处进行询问,C选项正确;可以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D选项正确。但如果需要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是通知证人,而非传唤证人,传唤适用于当事人。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
12.对侦查所实施的司法控制,包括对某些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35题—单选)
A.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等 B.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
C.采取这类侦查行为不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
D.对于这类行为,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答案】D
【解析】侦查权的运行应主动适应司法的要求,司法权也应介入侦查程序中,对侦查行为进行适当约束。对侦查行为的司法控制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要接受事前审查的行为主要是强行性侦查措施,包括逮捕、羁押、搜查等;可见AB选项错误。对于任意性侦查措施,如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问题,要进行事后审查。进行事后审查的侦查措施
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做出决定。可见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本题容易将逮捕、羁押、搜查等及其他强行性侦查措施的司法控制错误定性为事前审查。
13.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25题—单选)
A.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B.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 C.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3款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该案安机关已经二次补充侦查,故不能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不能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根据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依法提起公诉。因此D选项正确。 本题容易在补充侦查的次数限制上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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