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乡镇卫生院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新农合管
理中心。
3、鉴定确诊。县(市、区)新合中心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
专家鉴定确诊,对需重新诊断者费用患者自负。
4、公示名单。对确诊的慢性病或大病院外治疗患者,县(市、区)新农合中心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一周后,对无群众举报者,发放\慢性病(大病)
门诊治疗专用手册\,有效期到当年年底。
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每年对慢性病审批一次;大病院外治疗患
者根据情况随时审批。 四、补偿标准
(一)慢性病:门诊药费按60%补偿,每月补偿费用不超过50元,当月或
每次购药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不可累计,过月作废。
(二)大病院外治疗:门诊发生的与其病情相关的费用按60%补偿,每月
补偿费用不超过350元,全年累计不超过4200元。
五、就医程序及补偿办法
患者持《合作医疗证》和本人\慢性病(大病)治疗门诊专用手册\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开展直接补偿工作的定点医院按补偿标准进行直接减免,随后于每月21-23日将①慢性病(大病)支付凭证(患者本人签字);②门诊治疗处方;③国家医疗事业单位正规票据;④慢性病(大病)门诊补偿明细表,报县新合中心进行核报。患者也可用现金在未开展直补的定点医院就医购药,随后携带①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及\慢性病(大病)治疗门诊专用手册\;②购药处方;③正规购药发票,到县(市、区)新合中心每两个月
补偿一次。
第三章 特殊病种的补偿
一、分娩
(一) 正常产住院分娩实行不分医院级别,服务“打包”,定额补偿300元。
住院分娩费用不足300元时,按实际花费金额补偿。
(二)、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市、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按新农合有关
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三)、手术分娩执行住院补偿标准。
(四)、新生儿一切费用不纳入参合孕产妇住院费用补偿(新生儿缴纳参合
金者除外)。 二、意外伤害
患者在务农、经商、打工等活动中导致身体受到的意外(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伤害,同时无责任方;意外伤害的补偿需经所在县(市、区)新农
合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其费用下浮20%后,按规定比例补偿。
第四章 不予补偿费用疾病
一、意外伤害 (一)、交通事故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虽未违规,但有责任方)。车辆、摩托车、船只、三轮车等交通工具发生意外而造成身体
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 (二)、工(公)伤
1、在国有、集体、私营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劳动过程中造成身体
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
2、务工从业期间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
(三)、其他
1、因公共或个人设施的缺陷造成意外伤害应有责任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2、学生在校(包括外地上学)及上下学途中造成的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费
用。 二、外伤
因肇事、斗殴、酗酒闹事、家庭暴力、自杀、自残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事故
因医疗纠纷,经法定机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四、其它
1、因纠纷、肇事、斗殴、酗酒、酒后闹事、服毒、家庭暴力、吸毒、戒毒
等所发生的非外科疾病费用。
2、违法、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造成本人及他人身体伤害所致的医疗费
用。
3、进行非法活动或犯罪过程中所产生的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诊疗项目的补偿 一、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 (一)综合服务项目类 1、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费等。
2、出诊费、救护车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检查治疗加急费、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陪护费、陪床费)、电话预约看病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外特殊病房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医疗污物处理费、膳食费。
3、医疗期间加收的一切保险费等。 4、血容量测定费、红细胞寿命测定费。
5、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所发生的一切手术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眼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胸、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
3、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预防接种、各种疫苗费、疾病普查费、疾病
跟踪随访等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签定、亲自签定、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职工的劳动鉴定);暗示疗法、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
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项目费用。
5、近视眼矫形手术费。 (三)诊疗设备、材料、器材项目类
各类义肢(指、齿)、镇痛装置、镇痛泵、化疗泵、医用脑耳胶、避孕药具、排卵试纸、早孕试纸、家用检测治疗仪器、便携式器械、轮椅、住院生活用品、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取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其他特殊材料。
(四)其他
1、不育(孕)症、节育术、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费,婚前检查费。性病防治
费用。
2、非本院辅助检查费用。
3、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各种费用。 4、凡在非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费用(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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