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比例补偿的诊疗项目
1、患者住院期间所用特殊医用材料及植入人体的医用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人工器官等)单价在100元/种以上,国产的个人自付40%;进口的自付65%;合资的材料费用在一千元以下者参照国产
比例,一千元以上者参照进口比例。
2、核磁共振、CT、彩超、冠脉造影、数字血管减影、静脉肾盂造影、纤维支气管镜、支气管造影、心电监护、动态心电图等单项检查费用超过100元的项目,有病理诊断者,70%费用纳入补偿范围;无病理诊断者,60%费用纳入补
偿范围,剩余部分患者承担30%,医院承担10%。
3、单项治疗项目100元以上(如内窥镜、γ-刀等),患者自付20%后,
按相关规定补偿。
4、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检验项目,可将80%的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5、《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内进口药品其费用按80%纳入补偿范围。
6、患者住院期间输血费用按60%纳入补偿范围。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08年度,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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