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困境与对策探析
作者:王媛媛
来源:《学理论·上》2013年第11期
摘 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非营利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很迅猛,学术界也掀起了相应的研究热潮。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不断地将原先承担的具体的社会事务交还给社会自身去管理,政府的退出留下了巨大的空白,特别是在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都需要由非营利组织弥补政府的空缺。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数量、发展面临的困境进行阐述和分析,对其今后的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128-02 一、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非营利组织(NPO)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非营利组织是美国广泛采用的概念,与其类似的词汇有“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等。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教授提出,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个特征的组织为非营利组织。在我国,1998年国务院将设于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治理局改为民间组织治理局,“民间组织”一词从此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中国官方用语开始被正式使用。所谓非营利组织或非牟利机构(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指不是为组织所有者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因此其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担任起弥补社会需求与政府供给间落差的任务。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可以分为五类。第一类是社会性团体,即在社会文化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各种学会、协会、志愿者团体等。第二类是经济性团体,即在经济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工会、各种职业团体等。第三类是基金会,即在各个领域里开展各种资助活动或资金运作活动的非会员制组织,如项目型基金会、资助型基金会、联合劝募组织等。第四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民间组织。如各种民办的学校、医院、福利院、社区服务中心站、职业培训介绍中心、研究所、文体馆等。第五类组织,包括中国特有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专家称之为“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其中包括一部分没有依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和一部分采取工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这类组织既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又发挥着作用。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