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齐老师的言行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徐莲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1)《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而齐老师则缺乏教师应有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未能履行教师“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职责和义务,讽刺、挖苦学生,给徐莲的心灵造成了极大伤害。(2)《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为此,齐老师不得因徐莲学习困难而进行讽刺挖苦,迫使其提早辍学,从而剥夺她的受教育权。(3)《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齐老师的言行显然是对徐莲的歧视和人格侮辱,侵犯了她的人身权。
2.本案中,齐老师应承担主要的行政责任,主动向徐莲赔礼道歉,并劝其返校复学。而学校对教师管理不善,未能及时发现与制止齐老师的不良行为,因而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行政责任。为此,学校应及时对齐老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错误,向徐莲赔礼道歉,并从此杜绝讽刺、挖苦学生等违法行为。同时,学校也负有动员徐莲返校复学的责任,以保证其继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
3.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1)教师应切实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及各项合法权利。(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个别老师的不良行为,确保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3)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