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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思想的现代价值
作者:李丽娟 肖英林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
【摘要】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历代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正统和居于主流地位的法思想——儒家法思想,其核心内容为“仁”和“礼”,实质是礼法共同体,价值准绳是义。本文借鉴思想史、社会史的方法,首先阐释了儒家法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儒家法思想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分析儒家法思想的现代价值,借鉴和继承其精华,探求对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儒家;法思想;礼;现代价值
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从形成至今,二千年来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成为人民的日常行为准则和道德典范,对现代人的内心修养和行为举止起着调节和规范作用。儒家文化中的法思想对先秦及以后历代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现代法制建设,特别是刑法的产生起着奠基的作用。 一、儒家法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一)儒家法思想的形成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因资源问题不断发生冲突,致使人际关系也日益复杂。孔子就是较早对这一问题做出思考的人。《论语》是儒家最为重要的经典,集中反映了孔子的思想,为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录,成书于战国初期。“仁”与“礼”是孔子思想的两个基本范畴,而“仁”是孔子学说中的最高范畴。孔子力图挽救人心不古的世风,引“仁”入“礼”,从而“礼”就具有了道德内涵,这表明儒家法思想的形成。 (二)儒家法思想的发展
孟子继承了孔子“为国以礼”的思想。在《孟子》中载:“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荀子在吸收百家之长的基础上,提出了“隆礼重法、礼法并举”的主张。
中国儒家法思想从产生到居于封建主流地位大致经历了800多年的漫长过程,自西汉开始,经过魏晋时期的发展,在北朝初具规模,到隋唐臻于成型。《开皇律》、《永徽律》等隋唐法典及《永徽律疏》是儒家思想法典化的载体,他们的制定和颁行,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和定型,表明儒家法思想作为古代社会主流法思想地位的真正确立。 二、儒家法思想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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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儒家法的实质是礼法共同体
用现代的眼光来审视儒家与法的关系,儒家法思想就不仅止于儒家学者在规范层次上所提及的“法”,还包含了丰富的儒家的“礼”的内容。
礼,源于古代的祭祀活动,逐渐衍生为行为规则,遍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首先,“礼”是由一系列外在的仪式或活动所代表的礼制体系。孔子不仅将“礼”看作是一种道德和风俗,而是看作是比“刑罚”更为重要的社会控制的手段。 (二)儒家法以义为价值准绳
《礼记》曰:“义者艺之分,仁之节也”。“义”是个人对于自己的道德裁判。儒家主要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义”这个概念,一是人的立身之本,基本的行为规范;二是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由此,“义”赋予了作为法律存在与道德存在的合理性。 三、儒家法思想的现代价值
(一)礼法互补,对于中国法制建设的积极意义
《论语》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儒家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的主张,彰显了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为补充,从而有效地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礼法互补、综合为治,儒家法律思想中的这一合理因素,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仍有十分重要的启示。 (二)“身正令行”、“以人为本”的观念对执政者和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先秦儒家的天人关系注重“人道”,肯定人间的秩序,使人类行为得以规范化。《论语》中写到,“政者,正也”,这就要求执政者自身行为端正,起模范带头作用,带头守法,用自己的行为作为执政的基础。要求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不断提高,特别是强化思想政治素质,在司法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杜绝不良行为。
“以人为本”思想,对于现代法制建设来说,要尊重个人的权利,同时也要求个人的行为习惯符合社会的基本要求。对于犯罪,要分析具体的原因,不能仅仅从表面看。执政者要关心个人的生活和思想感情,以防止犯罪的发生。 (三)“诚”、“信”思想起着个人自律和他律作用
“诚”即诚实,“信”即守信,是法治现代性的根基。对如何做到“诚”,《礼记·中庸》说到,“诚者,自诚也,而道,自道也。诚才物之始终,不诚无物。是故君子诚之为贵。”这就要求不仅要对别人诚实,而且要“慎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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