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问答汇编
1、 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问: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是什么?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什么原则?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是什么?
答: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这是条例对事故报告提出的总体要求。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要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有正确的原则作指导:(1)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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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实或缩小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二是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明确事故责任;三是提出处理意见要实事求是,不得从主观出发,不能感情用事,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要实事求是,总结教训要准确、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要坚决、彻底。(2)尊重科学的原则。一是要有科学的态度,不主观臆想,不轻易下结论,防止个人意识主导,杜绝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二是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根据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 问: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互相配合有什么规定?
答:(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一是负责组织事故调查。二是及时作出事故批复。
(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一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指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等行为发生,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故责任人员及时控制,防止其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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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或者转移资金、财产等。三是为事故调查组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情况信息,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情况和信息、有关部门的监管情况和监管信息等。四是协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家属安抚等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秩序稳定。五是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事故批复,落实或者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部门人员的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予以处分,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还应当为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包括交通、办公场所等。为事故调查处理创造有利的环境。
(3)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关键是要做到客观、公正、高效。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是由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派人组成的。因此,要顺利地开展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效率,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就必须要有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互相配合,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不能互相扯皮,互相推诿。
4、 问: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什么规定的权利?
答: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是其法定权利,《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法律对此都作了规定。涉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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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当然,工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事故处理的意见,是指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了落实工会参与事故到场处理的规定,条例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包括工会,而且工会属于“常务会员单位”。
5、 问:关于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举报事故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有什么规定?
答: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4)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6)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7)事故发生后逃匿;(8)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9)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10)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11)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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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还应当给予奖励。
有关部门对于违法行为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一般来说,对于举报的事实线索比较明确,又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举报的部门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6、 问: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有什么规定?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这里的“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具体发生地点及事故能够影响和波及的区域以及该区域内的物品、痕迹等所处的状态。“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既可以是事故的负伤者,也可以是在事故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对于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无法报告,且事故现场又没有其他工作人员时,任何首先发现事故的人都负有立即报告事故的义务。“立即报告”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报告方式进行报告。“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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