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印章的使用,加强印章管理,现将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收发文处理签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二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需加盖公章的,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总经理在 “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用印;对外签署的房屋拆迁及征地补偿协议,需加盖公司合同章的由总经理或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上述合同、协议,原件1份留综合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材料、报表(如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及其他需用公司公章的文本等,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并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用印。
第四条 公司开具的介绍信、证明、便函、授权委托书等需用公章的,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并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明、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
第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公司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带出使用的,须报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同意并在“外出借用印章审批单”签字。无特殊原因,
必须当日归还。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公司印章的管理、用印。用章人应由本人申请使用,不得委托他人。
第七条 特殊情况下,领导不能及时签字的,应征得领导口头同意并通知印章管理人员后方可用印,事后须及时按程序补签。
第八条 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司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处罚,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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