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
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分阶段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评价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
计算方法为: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评价得分-80)×3%。
(2)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后的评价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3、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4、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环境保护” 、 “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评标时应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分阶段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检查并打分。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应参加检查,并在检查结果上签字确认。建设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历次检查综合得分确定综合评价结论。
2、对发包人单独发包的,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不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专业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总承包企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见附件3,从《四川造价信息网》下载,网址:www.sceci.net)核定的费率执行。
3、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或
建设单位单独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如按国家规定可以不纳入监理范围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二方填写《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该工程情况确认该工程是否应不纳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范围。如该工程属应纳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范围,需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进行现场评价;如该工程属应纳入总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范围,但不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如该工程不属于应纳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范围的,需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予以确认。
4、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措施费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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