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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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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2]85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2 【实施日期】2012.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2]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新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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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域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126号),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统一进行核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企业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负责核准建筑垃圾清运服务企业资质,对清运车辆实行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对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据规定办理市区运输通行证;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对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车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及 2 / 3

超高、超速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法查处。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上装载建筑垃圾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规划、环保、房产、国土、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清运、科学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六条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综合利用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章 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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