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关于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办法
人大常委会关于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办法
人大信访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具有联系群众、民主监督、调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规定,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人大信访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自觉地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服务;尊重群众、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执行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规定,不越权直接处理案件;针对不同信访案件,坚持按法律程序处理;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二、信访接待和信访联系制度
1、与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接待代表来访日合并,建立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日,每月安排两天(逢5日、20日),实行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当面听取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主任会议成员亲自顾问的案件,办公室信访科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兼职信访干部跟踪催办。
2、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设信访值班室与信访科合署,负责日常信访的接待、联络事宜。
3、为顺利开展人大信访工作,在常委会工作机构内部和上下级人大之间,以及同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建立联系制度,加强相互沟通,形成归口办理、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人大信访工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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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访机构、信访工作人员职责、任务和分工协调
1、根据中共太仓市委批准的《太仓市人大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设信访科,配备信访科科长1名。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确定一名副主任为兼职信访干部。各镇人大秘书为信访联络员。
2、职责任务。人大信访工作必须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市委中心工作的大局,自觉地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压滤机滤布厂家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服务,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具体职责任务有以下七项:
(1)依法受理人民群众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批评、建议;
(2)承办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3)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转办、交办、催办信访案件;
(4)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领导反映社情民意,群众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反映社会热点问题;
(5)综合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并提出意见、建议;
(6)根据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依法调查重大信访案件,提出处理意见;(7)加强上下级人大及政府、 两院 之间有关信访工作的联系协调,共同做好人大信访工作。
3、分工和协调。按照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的原则,日常信访由信访科负责接访;根据信访内容,分别由有关工委处理,凡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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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方面的信访案件,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处理。人大信访工作由办公室扎口管理。四、人大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
1、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的意见、建议; 3、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4、对本级政府、 两院 工作的意见、批评、建议;
5、对一切国家机关、组织、政府、企事业单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
6、对本级政府、 两院 经过复议处理不服的申诉;
7、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五、处理程序 1、来信处理程序:
收到人民群众的来信后,首先要认真审阅、登记,并根据信件内容、性质,分别确定为:
上级审阅信件、立案信件、一般信件、直复信件、暂存信件及特殊信件等类型,并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分别作出送领导审阅、转办、发函、答复、暂存等处理。
2、来访处理程序:
首先对来访者进行登记,填写《来访登记表》或《重访登记表》,然后进行初谈,对属于一般性问题,或有关部门正在处理的问题,按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的原则,直接介绍去有关部门接谈处理;对认为问题比较严重要需进一步接谈的,指定专人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并写出接谈报告,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归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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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直接答复;
③介绍回本地;④电话联系;⑤办函;⑥请下级派人来或派人下去研究处理。
六、来信来访的处理
1、主任会议成员批办信访案件的处理。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批办的信访案件,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申诉、控告、举报案件,或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问题。人大信访机构要立案处理,并抓紧催办,以求问题尽快解决。结案后,要及时向主任会议成员或主任会议报告。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根据主任会议成员的批示,要进行通报或予以曝光,以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
2、立案处理。立案信访案件,是指内容重要,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政府、 两院 或有关部门发函交办,要求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的案件。主要范围包括:
(1)案情比较重大、申诉有理的;
(2)控告检举的问题比较重要,有查究必要的;
(3)申诉要求基本合理,有关机关或部门未予重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4)领导批示交办的;
(5)其他需要立案的。对立案的案件,要以正式公文交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对一些特别重大的典型案例,可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决定,实行个案监督。
3、上级人大交办案件的处理。本着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的原则,一般将信访案件交由下级人大处理或督办。但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都是比较重要的案件,应予立案并按上级人大提出的期限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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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上级人大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的,要及时报告。
4、控告案件的处理。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应根据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一般性问题按干部受理权限,转有关机关处理;对比较严重的问题,可交其上级监察机关办理;对构成犯罪的,可交检察、审判机关依法处理;对检举、控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严重问题,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5、申诉案件的处理。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不公,要求予以纠正,而到人大申诉的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交有关人民法院处理,除尘滤布并要求将处理结果答复本人。
(2)函交有关人民法院处理,并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3)认为法院处理不当,而法院又坚持意见的,应调阅案卷,听取汇报,进行调查,提出意见,由法院重新审理。
(4)对特别重大申诉案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作为个案监督处理或提请常委会决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6、一般信访案件的处理。一般信件是指既不需要上报领导阅示,也不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只须进行必要的登记,即可转有关部门的酌情处理的信件。一般应做到随办随转,或定期转办。对一般转办信件,如时过半年当事人仍不断重复来信的,应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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