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
规程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试行)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二O一一年五月 目录
1总则
2事故(障碍)的定义和等级划分
2.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定义和等级划分 2.2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2.3电力生产区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2.4电力生产区域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2.5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2.6职业卫生健康事故 2.7事故(含障碍)的责任归属 3事故调查
3.1电力生产事故即时报告渠道及内容 3.2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
3.3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 3.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书 4统计报告
4.1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报送规定 4.2月度和年度报表的报送规定 4.3其他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报送规定 5安全记录 6附则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4号令)、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北方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供热等非煤矿企业。
1.6本规程适用于北方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 2事故(障碍)的定义和等级划分 2.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2.1.1.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工作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2.1.1.4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2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2.1.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2.1.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1.2.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1.2.4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及多人轻伤事故。
2.2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2.2.1特大设备事故
2.2.1.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者。
2.2.1.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2.2.1.3其它经北方公司认定的。 2.2.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2.2.1装机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只有1条线路对外送电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