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党政干部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干部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改进干部作风,提高机关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干部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对党政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实、效能低下,损害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党政干部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规定应予问责的具体情形,每年年初由中共台州市纪委、台州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可通过问卷调查、媒体公示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有本章所列问责情形,属党政干部个人行为的,对当事
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属单位行为的,对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的问题,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及运用 第八条 问责方式: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告诫;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
以上方式除辞退外,可单处或者并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二)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问责追究的; (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情节。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应予问责的党政干部,情节较轻的,采取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较重的,采取书面效能告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党政干部因违反本办法被问责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问责的党政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优秀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二)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党政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属市、县市区管后备干部的,取消市、县市区管后备干部资格。
(三)同年度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两次(含)以上的党政干部,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四)同年度有2人(次)及以上的党政干部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对所在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书面效能告
诫。
(五)同年度有2人(次)及以上的内设(下属)机构负责人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对单位分管领导予以书面效能告诫。
(六)同年度有2人(次)及以上的班子成员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书面效能告诫。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先进单位。
第十三条 因党政干部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四条 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给予口头效能告诫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在本单位或本系统适当范围内进行点名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在本单位或本系统适当范围内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同时在本单位本系统适当范围内通报,并负责落实问责决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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