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中介
信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穗建规字[2017]1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建规字[2017]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信用管理,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订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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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信用管理,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穗府〔2014〕4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包括信用档案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公示和使用等。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规定组织本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工作,建立网络监管平台。
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负责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的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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