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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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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部门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三)《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13号令)。

三、办理职责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受理范围

(一)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的产品,其企业标准应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

(二)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三)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食品企业标准应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五、备案材料

企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提供以下资料(有关表格等从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领取):

(一)企业标准文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二)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文(表一、表二);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涉及专批证件方能生产的需同时提供专批证件的复印件(如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批件等),注明“与原件一致,供企业标准备案用”,并盖上企业公章。

(五)企业标准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备案完成后归还企业)

六、办事流程(办事流程图附后)

(一)企业起草企业标准(即形成企业标准草案或企业标准送审稿)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

1、企业应组织有关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中介组织、技术机构、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单位的专业人员对企业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2、企业也可委托相关有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或检测机构等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企业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三)企业根据技术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对企业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企业标准报批稿,由企业发布实施。

(四)企业标准发布实施起30日内,企业将应提供的所有备案材料按受理范围送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报资料符合备案规定的,当即办理备案;受理备案部门对申报资料有疑义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机构、社会中介组织等单位组织专家重新进行技术审查,并给企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申报资料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受理备案部门将资料退回企业,并给出书面意见。

(五)企业标准尚在有效期内,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需要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修改单。申请修改时请填写《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文(表三)企业标准修改单》,若表中标准修订说明不够填写,请另附企业标准修改单。企业标准修改单的编号由企业标准号加修改单号

(XG)、修改单顺序号和修改单发布年号构成。示例:Q/YYY01-2005/XG 1-2006。

(六)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七、办理时间及地点

地 点:昆明市滇池路768号质监大楼四楼416、418室

时 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2:30~17:00

八、受理人、审核人及联系方式 受理人:李成新、杨静 审核人:刘昌国 电 话:4637384、463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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