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总 则
1. 招标项目评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局令第30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和《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 本评标细则为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评标细则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按照本评标细则规定的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
评标委员会组成
4. 本招标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5. 评标委员会组成
5.1. 评标委员会将由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组建。
5.2. 本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5人组成,从连江建设交易中心省发改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3. 招标人派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经济、技术职称。 5.4.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一人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6. 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6.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6.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6.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6.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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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
7.1. 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充分发表自己的评审意见并可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评标不受任何干预,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7.2. 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7.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并认真评审所有的投标文件。
7.4. 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如有异议,按照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的原则投票表决。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和理由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陈述,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7.5.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发现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情况应当向监督部门反映。
7.6.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7.7.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7.8.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9.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审活动未结束,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
7.10.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还享有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的权力、义务和评标纪律。
7.11.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以上行为的,将由违反者承担道德、纪律或法律责任。
四.
评标程序
8. 本招标项目评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8.1. 评标前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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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对投标人投标申请资料进行评审; 8.3. 随机抽取中标人; 8.4. 提交评标报告。
五.
评标办法
8.1.1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先投标申请资料、随机抽取中标人二阶段方式进行,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随机抽选中标人程序。
8.1.2 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六.
9.
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审阅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
招标的目的、性质、范围和主要的技术要求标准和监理计费标准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等内容,以及了解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
10. 招标人应当负责评标会的事务性工作,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数据以及辅助工作人员、设备等。必要时将由招标人代表介绍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或按照评委会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踏勘工程场地情况。
七.
11. 申请资料评审标准
11.1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1.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专业资质。 11.3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国家(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应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有变更的,应有合法的变更记录),专业为市政工程,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无担任其它在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11.4投标申请人未被依法禁止投标、未存在财产被冻结或接管的情况。 11.5根据《福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榕建筑[2007]92号)的规定,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部人员未处在福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投标申请资料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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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警示期内; 11.6监理企业和拟派项目监理部人员没有存在《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文件规定的严重违法违规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从业限制的情形。 11.7投标人未在近六个月,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或一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11.8 投标人和其拟派出的项目总监“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11.8.1投标人近3年来至少完成1项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过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
11.8.2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近5年来至少担任过1项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同类、同等或以上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近3年、近5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3年、5年,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同类、同等或以上”是指:城市污水处理或市政管网工程。投标人及其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的类似工程业绩,可为同一项目。
11.9投标保证金须按前附表第15项规定提交; 11.10项目监理部人员最低配备及要求见评标细则附表1 11.11主要设备仪器最低配置及要求表见评标细则前附表2 11.12投标函中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响应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 11.13投标函中质量控制目标、监理服务期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11.14没有出现关键字(报价、工期、质量)模糊、无法辨认的; 11.15未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备注:
只有通过投标申请资料审查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进入随机抽取中标人步骤,否则,其投标为废标,不进入抽取中标人步骤。
12.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补正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是澄清、说明、补正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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