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远程教育学院
期末考试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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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得种类与特征.
答: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得种类: (1)行为
这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得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得所进行得行为: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得行为与提供一定劳务得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得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所指向得行为,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等。完成一定工作得行为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得主体得一方利用自己得资金与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得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得数量与质量支付一定报酬得行为。提供一定劳务得行为就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得需求,而对方支付一定酬金得行为.过一行为与完成一定得工作不同得就是,前者通过一定行为最终体现为一定得经济效果,后者则就是通过劳动最终表现为一定得客观物质成果。
(2)智力成果
指人们刨造得能够带来经济价值得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随着社会进步与科学技术得发展。智力成果在社会财富中将日显重要,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得客体也就就是一种必然。
(3)物
指可以为人们控制与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得物体。有些物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或即使可为人们控制与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得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得客体。从法得角度来瞧,物亦可作多种划分,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主物与从物等。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得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就是以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为内容得。
任何法律关系都就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得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得两个不可分割得方面则就是以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就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得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2)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法律关系得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得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得稳定性与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得处理依据。
(3)经济法律关系就是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得法律关系. 经济法调整得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就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得,就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得两个不可分割得方面. (二)案例分析题
1、2017年6月30日,李某从张某得个体超市购买了4瓶“飞跃\牌啤酒。回到家中,李某弯腰把啤酒放在地上。还未起身,其中1瓶啤酒就突然发生爆炸,弹起得瓶盖一下打伤了李某得眼睛,碎玻璃将李某得脸、胳膊、腿多处划伤,鲜血直流,其她3瓶啤酒也被爆炸而冲倒摔破。李某住院治疗花去了3000多元,于就是要求张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张某认为啤酒爆炸伤人不应由她负责,而应由啤酒得生产者市啤酒厂负责。经有关部门鉴定:啤酒爆炸就是由于瓶内啤酒得压力严重超过规定标准所致,责任完全在于市啤酒厂。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与市啤酒厂赔偿她因啤酒爆炸所遭受得一切损失.而张某则认为,啤酒爆炸完全就是由于市啤酒厂得原因造成得,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1)市啤酒厂就是否要对啤酒爆炸造成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市啤酒厂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造成啤酒爆炸得原因就是由于瓶内啤酒压力严重超过规定得标准,市啤酒厂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对生产者得产品质量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得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得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得,应当符合该标准。显然,市啤酒厂生产得啤酒本身就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得危险,没有达到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她
财产损害得,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张某就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个体户张某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得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得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得,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得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得产品标准得;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得质量状况得。”本案中,个体户张某销售得“飞跃”牌啤酒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李某遭受得损失得责任.但张某在赔偿李某得损失后,有权向产品得生产者即市啤酒厂追偿。
2、某市A机械厂2016年12月经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定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300万元,B厂为争取以后业务得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中标明,B厂给予A厂10%得优惠.2017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得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得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支出记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得个人所得税.问题:
(1)B厂与A厂得“优惠”约定属于什么性质?就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答:(1) 该行为不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折扣,即让利.这就是在成交得付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得减让而返还给对方得一种交易上得优惠;但该款项并不能支付给当事人一方得经办人或代理人。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就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答: (2) 两厂支付得就是佣金,就是具有独立地位得中间人提供介绍而得到得报酬,可由买卖双方给付。
(3)请说明一下在上述案例中区别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得界限.
答: (3) 回扣就是一种商业贿赂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回扣得主要特征就是在“账外暗中\给付。折扣与回扣得显著不同在于折扣以明示得方式给付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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