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宣传口号
【篇一: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摘 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
中国家,这种现象在各国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是直接对其家庭
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与安宁,与和
谐社会的发展要求是相背道而驰的。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提高了公民的维权意
识,让公民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进而远离家庭暴力,在遇到家庭暴力问题时会
采用合法积极的手段进行救济,做好事前的预防,从而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保护公民的权利,实
现好人民的利益,让我国社会更加和谐。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对家庭暴力的概
念进行界定,然后详细分析了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状,接着分析了家庭暴
力法律救济的困境,最后提出了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制度实践与完善对策。
关键词: 家庭暴力;成因;法律救济 目 录 一、引
言 ................................................................................................................ 1
二、家庭暴力相关概
述 ........................................................................................ 1 三、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状及分析 ........................................................ 2 (一)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
状 ........................................................ 2
(二)我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存在的不足 .................................................... 4
1、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尽完善 ...................................................... 4
2、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执行消极 .................................................. 4
3、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不完善 ...................................................... 5
4、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形成 .............................................. 5
四、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思
考 .................................................................... 6 (一)专门家庭暴力立法的构
想 ................................................................ 6 (二)加强家庭暴力基层干
预 .................................................................... 6 (三)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杜会综合治理体系 .................................... 7
1、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家庭暴力社会防御体系的构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建立有效的反家庭暴力执法监督机制 ............................................ 9 结
论 .................................................................................................................. 10 参考文
献 .............................................................................................................. 11 一、引言
家庭暴力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全球化的社会现象和突出问题,莎士比亚曾借哈姆雷特的口说过一句流传百年的话:“女人,你的名字叫弱者”。几百年过去了,这句话一直是许多家庭暴力中受害女性命运的写照,而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关注。直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性和严重危害性不断触动
着社会的神经,家庭暴力问题逐渐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家庭暴力现象存在于历史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世界各国对这一社会现象一直给予极大的关注。关注家庭暴力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象征。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据全国妇联信访部门的统计和调查表明,我国不少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突破家庭暴力概念将有助于与国际接轨,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研究家庭暴力的特征将有助于合理界定家庭暴力,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分析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有利于社会从源头上予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各部门的工作做好基础性的分析。 二、家庭暴力相关概述
我国学界对家庭暴力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做出区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通过强制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并产生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它以行为主体和对象的不同分为:夫妻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狭义的家庭暴力特指夫妻暴力,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暴力或者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夫妻他方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对此,本文认为,应该采用广义的含义,这样比较合理,也符合人民关注此问题的初衷。
家庭暴力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这样就使得家庭暴力的概念无法直接界定,必须区分好各种类型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单纯的指身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性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恐吓等困扰,可以是肉体的、语言的、情感的、经济上的控制等暴力。反观国外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肢体冲突不能涵盖所有家庭暴力中的伤害行为,因为肢体上的暴力与其他形式的暴力存在很多差别,这里既有能是直接的暴力,也可能是间接的暴力。
家庭暴力给人们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受害者因为家庭暴力受到损伤,施暴者在心理和精神方面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施暴者的行为会疏离自己的配偶及孩子,这样会
让家庭成员对其有一种怨恨心理,因此也就有可能失去妻子和孩子,从而导致家庭关系破裂。施暴者精神压力到达一定顶点时也会寻求另外的方式以解脱这种压力,进而也会形成别的犯罪。这对于施暴者来讲是一种变相的惩罚,但这样的方式不利于和谐和社会的构建。家庭暴力影响了自家的和谐稳定,对家人和孩子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会让周围的人对施暴者有不好的看法,进而影响人际关系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状及分析 (一)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状 1、立法现状
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包括《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法律体系。如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我国《民法通则》除了再次表达宪法的核心观念外,主要从承担民事责任方面规定对包括家庭成员在内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的制裁和补救措施。而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
中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里,也对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及刑事处罚作了规定,以更好的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免受侵犯。此外,除了实体法,在诉讼程序上也有具体规定,如《刑事诉讼法》中涉及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暴力所造成的身体伤害的标准和验证、自诉与公诉、和解与撤诉,《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赔偿部分也都有具体规定。当然在《婚姻家庭法》中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明确: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违反本法者,得分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同时我国1992年1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1992年年月1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08年修订)、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别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了针对这三类群体的特殊保护,从保护的重要性,保护的内容,违反的惩罚措施等方面明确了法律的态度。
在地方立法方面,我国许多省市区近十年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尤其是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如早在1996年初长沙市政府就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2、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现状
我国现阶段己经初步建立了因家庭暴力犯罪的司法保障制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职责表现在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轻罪)依法判决,保护家庭成员内部的弱势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对那些严重虐待、伤害妇女、逼婚、强奸等犯罪分子进行了
有力的打击。可以看出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公正审判,是对受害者实施救济的最终和最有力的方式。在我国许多地方法院都开创了预防和惩治家暴的新举措,一方面,设立专门的法庭或鉴定小组,如“湖北省襄樊市从1997年开始,在市中级法院民二庭设立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问题的案件,尝试与妇联等社会团体联手合作审理此类案件的新途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门诊开设了‘家庭暴力伤害专项鉴定’,为受害人建立家庭暴力伤害专项档案记录”,通过提供鉴定结论的方式使施暴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携手法律援助中心,在不同程度上,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协助其进行法律诉讼。另一方面在审判过程中,首先,我国某些地方法院己经借鉴“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在许多以暴制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中,考虑到受虐妇女特殊的心理状态,量刑时对她们从轻、减轻处罚。这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成员的虐待和暴力伤害而奋起由受害者变成施暴者,从而犯罪的事件不断出现,不得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尽管这些犯了杀人罪或伤害罪的妇女得到社会甚至司法人员的同情,如果她们还是被判最重的刑罚,这未免有失公正,于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便开始借鉴“受虐妇女综合症”这一理论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杀夫妇女从轻处罚。其次,如果是因为家庭暴力而提起的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时,应该注重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子女抚养时,也着重考虑受害人一方对子女的抚养。 3、警察干预的现状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赋予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主要体现在第43条和45条,第43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残害家庭成员,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家暴案件中的职责主要包括法制宣传、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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