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
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 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
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以评论。
要点评析: 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
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P156案
例1案情简介: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
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遭当地法院公告 该 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
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以及理由也同时通知了 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
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逐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
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甲、乙与银行都在汇票上签过字,都是汇票的 ; ; 7
债务人,因为甲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次债务人;乙在汇
票上做了背书,作为被背书人丙的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时的付款责任内;
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项下的主债务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甲、乙与银行不能用
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丙,持票人丙拥有向他们要求付款和追索的权利。 P174案例3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开始从邮局寄来银行
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
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买方
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
是什么?要点评析: 票汇业务中存在票据伪造的风险,因此卖方收到汇票后,不要急于发货, 应首先核对票据的真伪,最后收妥款项后再发货。 案例4案情简介: 我一外贸企业向日本 一进口商为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
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自我
国
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商为何提出此条件? 要点评析: 日商提出把“即期付
款交单”改为“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可能是资金困难,想获得资金融通的好处;日商提 出通过其制定的A银行代收,可能是其与A银行关系较好,想在远期付款交单下向代收行借单。
案例6案情简介: 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签订
一份买卖合同。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A公司按
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上海C银行为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货到美国后由于汇票还没
有到期,B公司出具T/R(信托收据)把全套单据从代收行借出并顺利提货。待汇票期满提示
B公司付款时,B公司已经宣布破产,导致A公司货款没能收回。 问:(1)在此案例中D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我方在办理托收环节是否存在
过失? (3)根据本案例分析出口方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结算的风险。 要点评析: (1)D银
行作为代收行有责任,因为采用的结算方式为D/P,银行交出单据的前提是必须要收到货款, ; ; 8
但是其没有收到货款就放出单据,是导致最后没有收回货款的直接原因。 (2)我方办理托收
环节存在过失,出口方在托收业务中不应该由对方指定代收行,而应该由我方托收行指定。 (3)
远期付款交单对于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卖方收款依赖于进口方的信
用,存在不能收回、延迟收回货款的风险;若买方拒绝付款赎单,货物则面临就地变卖、运回,
途中出现损失或者完全灭失的风险;国外有一些银行对于远期D/P采用D/A的处理方法,即对
方承兑后即交出单据,或者凭进口方出具的信托收据或者保函就可以借出单据,从而提走货物,
对出口方收款带来很大不确定性。 P199案例10案情简介: 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
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突接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
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要点评析: 我出口公司可按信用证规 定发货,因为信用证下开证行具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其不能以开证申请人倒闭为由拒付,只要
受益人提交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付款。当然,出口人在发货之前要确保能提交相
符单据,因为此种情况下,开证行审单非常苛刻。 案例11案情简介: 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
订立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对方按时开来限
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 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内向
通知行交单议付,通知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款项,接着,开证行也偿付了议付行
行的款项。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
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与合同不符,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款项,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发第二批
货,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款项。我通知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
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通知行做法合理。因为根据信用证的纯单据业务特点,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只能是单据中的不
符点,至于货物中存在的不符,进口方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要求出口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12
案情简介: 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
益人须提交商业发票及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 ; ; 9
而且安全到达目的地。但买方始终未在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
经长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 试从本案分析,在信用证方式
付款的条件下,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收回货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 要点评析: 本案中使受益人无法顺利结汇的原因在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即本案中的客检条款。信用
证是银行信用,因此对出口方而言相对商业信用的其他结算方式安全, 但是出口方也可能会
遭遇风险,比如作出付款承诺的开证行的资信风险;另外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审单非常
严格,如果单据中出现不符点,即使货物符合合同,银行也会拒付。出口人最要当心的就是信
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他使出口方的利益把握在进口方手中或者开证行手中,带有极强的主观
性,使出口方面临收汇风险。 案例13案情简介: 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
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照UCP600办理。该信用证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
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
该商检证书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如果开证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相符,可以照付。货物
抵达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开证行拒付。为此,受
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试对此案进行评论。 要点评析: 开证行的说法和做法均 不合理。首先本案中使用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不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对于要求增加
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的信用证修改,受益人已经拒绝,因此无需提交商检
证书;其次,对于开证行以所交货物与单据不符,也不能作为拒付的理由,因为信用证业务是
纯单据业务,开证行只需审核单据,无需过问货物,只要单据相符必须付款,而对于货物中存
在的问题,由进口方直接通过买卖合同向出口方索偿。 P208案例14案情简介: 买卖合同规
定买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全部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卖方需先期提供一份其金额为价
金10%的备用信用证。卖方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开立备用信用证,但买方未能如约开立令卖方满
意的信用证,卖方因而拒绝交货。买方根据备用证向开证行要求付款。卖方以不交货是由于未
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并上诉法院要求颁布不准开证行付款的禁令。你 ; ; 10
认为开证行与法院应如何处理?并申述理由。 要点评析: 法院不能颁布禁令,开证行应该 付款。因为备用信用证也是纯单据业务,只要受益人提交开证申请人未能如期履约的单据符合
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付款。本案中卖方未能按照规定发运货物,符合备用证使用
的条件,因此卖方不能以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至于买方开来信用证
不符合要求致使卖方无法装运货物,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解决。 案例15案情简介: 我某银行
为从国外“引资”,凭当地一外资集团提交的一份伪造的外国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反担 保,向该集团开出多份一年期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备用信用证。随后,该集团将这些备用信用证
寄往国外进行诈骗。幸经我国公安部门及时侦破,涉案外国人和我银行工作人员均受到应有的
法律制裁。我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终未被使用。试对此案加以评论。 要点评析: 备用信 用证的开证行开证的主要依据是开证申请人的信用和履约能力,没有押金或货运单据作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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