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
因此风险很大。所以在开立备用信用证之前,一定要对开证申请人的信用和履约能力做到充分
调查。 P214案例16案情简介: 我出口人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人,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
是50%货款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凭即期付款交单付款。我出口人委托
当地银行转托进口国A银行凭单据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人通过A银行开立的以我
出口人为受益人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出了50%价款的汇票。其后,A银行根据进口人
按即期D/P支付的50%货款将全部货运单据交给了进口人,并将代收的50%货款拨付给了托收
行;与此同时,对我出口人开立的汇票作了承兑。此后不久,A银行宣布破产,以承兑的汇票
在到期向其提示时也遭到退票。我出口人逐以货物已被进口人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人追偿尚
余的原信用证项下的50%货款。进口人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而拒不偿付。为此,我出口人诉诸 法院。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判决?在这笔交易中,我出口人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进口人应该支付尚余的50%货款,因为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义 务。信用证等支付方式只是买方实现付款义务的一种途径,当这种支付方式无法实现付款目的 时,进口方仍有付款义务。所以买方不能以信用证的开立或者开证行不退还押金为由拒不履行 ; ; 11
付款义务。至于开证行收取的押金,进口方可与开证行直接交涉索要。我出口人在本案中也有
失误,请全套单据跟在了即期付款方式下,进口人付了一半货款就拿到了全套单据,风险很大。
一般当几种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时,全套单据最好跟在远期付款方式下。如果各种付款方式的 付款时间相同,则应将单据跟在商业信用的付款方式下。比如本案中应将单据跟在远期信用 证下。如果托收和信用证的付款时间相同,则可以跟在托收项下。 P221案例17案情简介: 某
外贸公司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
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 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 某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 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 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
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
价
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 延展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份装运而违
反合同,向我方索赔。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外商买方违约。因为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中,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
证是卖方履约的前提,而导致本案卖方无法如期装运的原因是买方开来信用证太晚,所以卖 方无需承担责任。 我外贸企业也有失误,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以致买方对开证
一拖再拖,从而使合同无法顺利进行。所以今后在使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时,应在
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有利于督促买方如期开证。 案例18案情简介: 我某外
贸公司向外国某进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以买方为
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托收”。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 人接进口商来电称:“单据与 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天托收,
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 行要求办理。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烂,如等到30天到
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委托书
未表示按付款交 单办理。为防止货物变质,逐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我 ; ; 12
方未指示付款交单,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 概 由你方负责。”后代收行复电是按URC522规定办理,并无过错。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
理上确有不当之处,逐再去电将托收指示书的内容改为“见票后 30天付款,承兑交单”。 但由于交涉,拖延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已大部分变质,以致进口商
拒绝在汇票上承兑,最终我方蒙受重大损 失。试对本案产生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处理中的责任
和具体做法作出评论。 要点评析: 本案中引起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委托人在填写托收指示 书时对具体放单条件未作出明确指示,在遇到问题时因为对托收业务的特点以及托收统一规则
URC522缺乏充分了解,以致没能及时作出反应。托收业务中,委托人和银行之间是委托
代理关系,银行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办事,相应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在选用 托收
方式作为付款方式时,委托人人应根据成交货物特点、进口方资信等对银行放单条件作出明确
指示,以免因此不必要的损失。 P243案例2案情简介: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吨大
米,
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值为5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
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要点评析: 根 据《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导致另外一方实际上被剥夺了根据合同规定有权
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受到损害的一方不仅可以撤销合同,而且还可以提 出索赔。若违约不能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本
案例当卖方只交货5吨,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因为卖方违约对其造成根本性影响;而当卖
方交货95公吨时,通常买方只能提出索赔,因为卖方基本上履行了合同,没有对于买方造成
实质性影响,除非双方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3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向香港某商进口2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
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1万港元。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8台不能 交货。当时因市场价格
上涨,每台价格为4万港元。卖方企图赔偿违约金1万港元了结此案。但买方不同意。在上述
情况下,你认为买方能向卖方索赔多少金额?为什么? 要点评析: ; ; 13
本案例买方应该向卖方索赔的金额为8万港元。因为根据《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作为一方
违约所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或者罚金,应该以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作为计算方法。虽然本 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万港币,但是明显低于因为卖方违约而对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可以
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例中货物价格从3万港币上涨到4万港币,卖方应该就
少交货8台对买方造成的8万港币损失进行违约赔偿。 P248案例4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与
外商按国际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届满前,该商
所述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
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 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 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破坏了履行合同的根本基础,致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则可 解除合同,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影响了合同的履行, 则可部分地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间内 阻碍合同的履行,只能中止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
一
旦事故后果得以消除,仍然要履行合同。 案例5案情简介: 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货物
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11月份。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11月1
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的出口。卖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
失。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 要点评析: 买方可以免于交货义 务。因为本案例属于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生的,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而引起,
而且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开克服的。故该
案例属于社会原因而造成的不可抗力,符合《公约》规定不可抗力的条件。根据《公约》规定,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买方也无权提出索赔要求。 案例
6案情简介: 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
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 ; ; 14
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运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
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对此,请予
评论。 要点评析: 我方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因为虽然FOB贸易术语我方有义务
及时派船接货,但是由于我方派船接货过程中遭遇了战争,导致正常的航行线路不能通行,而
不得不绕行,是导致我方不能及时达到装运港接货的原因。 本案例我方由于受到战争影响导
致派船延迟,发生战争是属于社会原因而导致的不可抗力,根据《公约》规定,受到不可抗力
影响造成的违约,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故我方可以拒绝对方索赔要求。 P259案例7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
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
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
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方不应该出庭应诉。因为合同中规定如果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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