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中产生争议,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应该在我国仲裁,表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同时在我国
仲裁则适应我国法律。 我国在《仲裁法》规定,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面使仲裁机构取
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排除法院对本案件的管辖权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
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世界上故双方关于品质产生争议,对方只能提请在我国由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方法院无权对本案件进行管辖,我方也无须出庭应诉。 P290案例1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
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
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
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 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
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
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 ; ; 15
可以拒绝。 案例2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 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
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
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 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
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 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 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
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
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 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P330案例1案情简
介: 出口合同规定某商品数量1200万米,7至12月每月各装运200万米,不可撤销即期
议
付信用证付款,装运月份开始前15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买方按约如期于6月15 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与总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
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日期为12月31日。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
口、早收汇,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将货物分两批各600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
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 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方对货 物的装运确实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对买方的索赔进行理赔。根据合同规定,
我方应在7月至12月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每月装运200万米。但我方并未违反信用证规定,因
为信用证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最迟装运期,并未对分批装运做出具体要求,只要我方在最迟
装运期之前将所有货物发运即可。 案例2案情简介: 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 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 ; ; 16
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字样。当时正 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后几
经交涉,最终以减价了案。对此,试予评论。 要点评析: 开证行的拒付完全是合理的。开 证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交单时必须履行付款责任,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应承
担信用证付款责任;如果单据不符合信用证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拒
付。根据惯例,在CIF条件下,提单内容中应注明“Freight Prepaid”,否则构成不符合信 用证规定。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制作并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 ;案例3案情简 介: 某出口企业出口供加工发网的原料——人发(注:人发的售价与长度成正比),合同规 定长度为8英寸。装运时因8英寸的人发货源短缺,遂以售价较高的9英寸的人发替代。买方
在收到货物后,不仅不对我方按原价交付了较合同规定更长、售价较高的货物表示感谢,相反
还向我方提出索赔,理由是:9英寸的人发过长,不能适应加工发网的机器生产,需切短成8
英寸后才能加工,以致造成人工和时间上的损失。最终以我方赔付切短费用结案。试分析我方
在此案中的教训。 ;要点评析: 在合同履行中,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和规格必须符合合同规
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品质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4案情简介: 某出口公司和非洲某商有多年印花布交易往来,常由该客户提供实物样品,由我方按所供实物
花样生产供应。某年我公司组团出访欧洲,有一欧商约见我方代表,提出我方对非洲出口的印
花布中有部分花样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出示有关花型的专利证书,要求我方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我方代表答称,我方出口的这些花布,均按非洲买主提供的花样生产,对侵犯你欧商知识产权
事并不知道,因而不能承担责任,但为了防止今后类似侵权行为,请将你方享有知识产权的花
样寄给我们,我们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情。试分析我方的答复是否适当? ;要点评析: 我方
答复是不适当的。根据相关法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生产、使用、销售和进口专
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如果欧商在相关地区拥有有效专利,我出口公司就不得未 ; ; 17
经许可使用、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 ;案例5案情简介: 国外客商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
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2007年4月30日(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0/4/2007)。
我出口企业于2007年4月20日将货物装上船后,按信用证规定备妥各项单据,于4月25日
向银行交单,要求议付。出口企业所提交 的单据中,海运提单表明装船日期为2007年4月
20日;保险单中的“交运日期”(date of consignment)一栏注明“按提单”(as per B/L), 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为4月23日。试问:银行可否接受上述保险单?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银行将不接受该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单的出单日期起生
效。按照《UCP600》规定,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得晚于提单的出单日期,除非
保险单声明保险责任自货物装运时起生效,否则银行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国际贸易术语价格第二部分 案例练习题
1.有一批货物以 CIF 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船未到伦敦
前,船方获悉伦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乃将应卸伦敦货物卸至下一个港口。后来伦敦
罢工结束,货物又从该港运往伦敦,增加运费 2200 英镑,这笔费用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 答:这笔费用应由进口人自己负责,因为按 CIF 价格,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交单即交货, 已完成交货任务,可不负责。承运人按提单背面条款大都规定如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到
达目的港及 /或在目的港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运输合同
应认为已经履行。保险公司对罢工险负责的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而因港口工
人罢工无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货,转到另一个港口卸货所引起增加的运输费用属于间接损失。 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 CIF M ARSEILLES,卖方在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
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
受单据和付款。我方应该如何处理? 2.答: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 CIF 合同。CIF 合同的含 ; ; 18
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2000通则在 CIF 解释中的
第 B5 款规定: “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的风险。”因此,货船在
途中沉没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
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 (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获得相
当于货物价值(CIF 价)1.1倍的赔偿。
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 FOB 合同。合同中规定: “1990 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
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 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
和保险费。”结果,在卖方的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才于 5 月5日到达指定装运港,卖 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买方索取包括 28天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这样做有没有道 理? .答:FOB 的含义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并抵达指定装运港。2000通则关于 FOB
解释的第 B5 款指出:“如果他(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按期抵达或无法载货??则应负担从
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间届满的日期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
被适当地拨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确定为本合同的货物为限。” 本案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理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即使合同中不作规定也应如此。 当然,买方有权追究卖方有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存入指定的码头仓库或在卖方自己的
仓库内指定了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作为等待装船的货物。若卖方没有这种履行合同的行 为,买方则无赔偿的必要。如果卖方在 4 月28日前已将货物售出,买方也无需赔偿。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