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机构名称或个 人姓名 纳税识别号 境内支付人 地址或住所 付汇银行 联系人 付汇账号 联系电话 地税机关管理码 所属国家或地区 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 主管地税机关 境外收款人 名称 地址 收汇银行 收汇帐号 合 同 号 合同名称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币种 准) 已 付 金 币种 额 本次付汇金付 汇 日 币种 额 期 合同执行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限 日 声 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人签名或盖章: 二、告知事项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须知
1.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2.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4.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会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如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涉及的主要规定有:
(1)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9]3号文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手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项目的备案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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