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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粮米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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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TGL0005S—2019

杂粮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杂粮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青稞、燕麦、藜麦米、荞麦为主要原料,经除杂、去皮、破碎或不破碎、混合、分装等工序制成的杂粮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0 裸大麦

GB 131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LS/T 3112 中国好粮油 杂粮 LS/T 3245 藜麦米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按原料不同分为青稞米、燕麦米、藜麦米、荞麦米、青稞燕麦米、燕麦藜麦米、青稞藜麦米、青稞燕麦藜麦米。 3.1 青稞米:青稞。 3.2 燕麦米:燕麦。 3.3 藜麦米:藜麦米。 3.4 荞麦米:荞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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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青稞燕麦米:青稞、燕麦。 3.6 燕麦藜麦米:燕麦、藜麦米。 3.7 青稞藜麦米:青稞、藜麦米。

3.8 青稞燕麦藜麦米:青稞、燕麦、藜麦米。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和辅料要求 4.1.1 原料

4.1.1.1 青稞:应符合GB/T 11760的规定。 4.1.1.2 燕麦、荞麦:应符合LS/T 3112 的规定。 4.1.1.3 藜麦米:应符合LS/T 3245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色 泽 滋味和气味 组织形态 杂 质 要 求 检验方法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色泽。 GB/T 5492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颗粒状 将被测样品放在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其组织形态、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水分,g/100g ≤ 指 标 14.0 检验方法 GB 5009.3 4.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总砷(以As计),mg/kg ≤ 铅(以Pb计),mg/kg ≤ 镉(以Cd计),mg/kg ≤ 铬(以Cr计),mg/kg ≤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赭曲霉毒素, μg/kg ≤ 注:农药最大残留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指 标 0.5 0.15 0.1 1.0 5.0 5.0 检验方法 GB 5009.11 GB 5009.12 GB 5009.15 GB 5009.123 GB 5009.22 GB 5009.96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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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3122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5袋,10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为每批必检项目。 7.4 型式检验

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4.2~4.5全部项目。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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