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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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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26 【实施日期】2006.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南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市政府常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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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村庄。

第三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村镇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村镇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指导、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国土、房产、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建工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能节地、综合配套、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 2 / 4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本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实际相符合,以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与产业规划、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相适应,与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相一致。

第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确定居民集中居住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基础、服务设施的设置布局,明确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向的要求,划定因防灾减灾需要控制或者禁止建设的区域,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编制详细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依据村镇总体规划,主要对住宅、道路、供水、排水、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用地布局作出布置。村庄不得布局工业,现有的工业应当逐步向镇以上工业区集中。

第七条 编制的村镇规划应当在村镇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满并经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新市区、新城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纳入所在地区的城市规划,不单独编制村镇总体规划。

第九条 编制村镇规划的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招标文件由镇人民政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 3 / 4

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中标人派出规划专业技术人员,为村镇规划的实施提供全

程技术服务。

村镇规划编制前,编制单位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村镇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第十条 编制的村镇规划符合规划编制工作年度计划要求以及列入村镇建设年度计划中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村镇建设年度计划中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实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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