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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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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

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意见(之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法制监字[1997]3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7.07.30 【实施日期】1997.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本市行政执法 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意见(之二)的通知

(京政法制监字[199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 》,保证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经研究,现将“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 》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二)”印发,供执法工作中参考。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根据《行政处罚法 》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可当场作出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 2

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不必报经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在适

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也可以是一人。 二、现场处罚决定文书的形式。《行政处罚法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文书作了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出具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2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可以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与罚款收据合一的罚款票据。此种票据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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