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定票据债务人得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1)直接抗辩:直接前后手
原因欠缺之抗辩(自始无原因或原因消灭);对价关系之抗辩(如同时履行抗辩)。 (2)间接抗辩:非直接前后手
票据义务人与票据权利人,存在另一直接法律关系,如抵销抗辩。
【例题】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32)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答案】C
【解析】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之关系时,票据债务人可主张人之抗辩。
四、票据权利的救济:票据丧失的补救(F15)★★ (一)票据的丧失
票据权利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为权利人提供特别的法律救济,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
1.绝对丧失:票据灭失; 2.相对丧失:遗失、被盗、丢失。 (二)票据丧失的救济 1.挂失止付——防止他人冒领
失票人在相对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他人冒领,通知请求票据上的付款人停止票据支付。
(1)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暂停支付。
(2)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起诉。
2.公示催告——防止善意受让、仍能行使权利(民事诉讼法F218-223)
在票据丧失的场合,法院依申请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提出票据、申报权利、否则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
(1)申请人:失票人、被背书人、出票人。
(2)防止善意受让: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确认合法持票人——除权判决
没有人申报的,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依
据该判决,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A.消极效力:原票据失效
B.积极效力:申请人获得与持票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形式资格)
3.普通诉讼
失票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例题】甲向乙购买原材料,为支付货款,甲向乙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丙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后乙不慎将该汇票丢失,被丁拾到。乙立即向付款人丙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3-75)
A.乙因丢失票据而确定性地丧失了票据权利
B.乙在遗失汇票后,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付款 C.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了票据上的款项,则丙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乙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十五日内,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答案】BC
【解析】票据相对灭失,可请求挂失止付、公式催告、起诉。
【例题】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7-3-32)
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答案】C
【解析】依据《票据法》第15条、《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汇票被申请公示催告,并不意味着付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只是暂停支付而已。即使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权利人依然可以基于除权判决主张权利,付款人依然需要承担付款责任。A选项错误。
依据《票据法》第15条、《民事诉讼法》第221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程序,程序的启动并不意味着该程序的申请人直接享有票据权利,B选项错误。
依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持票人依然享有票据权利,当然该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C选项正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该案中存在利害关系人,法院没有义务作出除权判决,而要取决于利害关系人是否申报权利,D选项错误。
【法条】《票据法》第15条。
第二节 汇票、本票、支票(F19-72)
一、出票★★★ 1.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出票人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票据失去流通性,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仅仅产生民法上债权让与的效力。
不得转让
甲(出票人)------乙(背书人)…………丙
后面都是民事关系
背书行为无效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汇票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本票 支票
表明“本票”的字样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X 确定金额 确定金额 确定金额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名称 X 付款人名称 X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非必须记载事项 付款地未记载 汇票 本票 支票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地 出票地未记载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地 见票即付 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见票即付 付款期限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见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即付 二个月,否则,丧失对出票异地使用的支票,央行另行规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定 【例题】东霖公司向忠谙公司购买一个元器件,应付价款960元。东霖公司为付款开出一张支票,因金额较小,财务人员不小心将票据金额仅填写了数码的“¥960元”,没有记载
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忠谙公司业务员也没细看,拿到支票后就放入文件袋。关于该支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7-3-74)
A.该支票出票行为无效
B.忠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C.东霖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D.该支票在使用前应补记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
【答案】CD
【解析】依据《票据法》第85条的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补记,即支票上虽然未写明票据金额的大写,类推适用空白支票规则,其并不影响支票出票行为的效力,票据行为在票据法上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A选项错误。
依据《票据法》第85条的规定和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出票人东霖公司的出票行为有效,持票人忠谙公司依法享有票据权利,B选项错误。
依据《票据法》第85条的规定和票据法的基本原理,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C选项正确。
依据《票据法》第85条的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该支票是使用前应当补记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D选项正确。
【法条】《票据法》第8、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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