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规程
64.9. 若用降低发电机励磁电流来消除其过负荷时,应不得使发电机出口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90%,对处于电网受端热电厂发电机过负荷,只要联络线不过负荷,应首先提高无功出力,降低有功出力,达到无功平衡,以限制发电机定子过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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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规程
第八章 供热系统管理
65. 正常供热压力的调整
65.1. 魏桥各热电厂供热母管压力应保持在0.80MPa运行,正常调整范围为0.78—0.88MPa;邹平各热电厂供热母管压力应保持在0.90MPa运行,正常调整范围为0.85—0.95MPa。
65.2. 如生产工艺要求压力超出规定范围的,用汽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或降低压力,但范围不宜超出0.75—0.98MPa。
65.3. 运行过程中,魏桥压力超出0.78—0.88MPa、邹平压力超出0.8—0.95MPa即为异常压力,可调抽汽机组应主动参与压力调整,使压力超出正常范围时间不超过15分钟。当可调整机组达到可调极限时,由总调协调背压机组参与调整。各热电厂当值值长为本厂压力调整第一责任人。
65.4. 当压力超出0.7—0.98MPa时为事故压力,此时所有供热机组无需等待调度指令,应主动参与调整,直至使压力恢复正常范围或本厂达到供热调整极限为止。
65.5. 当供热量大幅度变化时,总调值班员可调度投停机组供热。
65.6. 总调应根据热网运行实际,确定热网压力监控点,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热网结构和热负荷发生变化后应对热网压力监控点进行调整。
66. 供热系统设备管辖和运行操作范围
66.1. 以热电厂供热母管厂房外流量孔板或电动门后第一个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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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规程
口为界,靠近厂房侧为热电厂管辖、维护和负责运行操作;以外设备为能源供应处或相应能源供应科管辖、维护和负责运行操作。
66.2. 供热母管及可使两供热主管道并汽的所有阀门均属网管设备,其投停操作必须根据总调值班员的调令执行。 67. 停、送汽申请有关规定
67.1. 正常生产中临时停、送汽流量在20t/h以上时,值班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向总调提出口头申请,说明停、送汽时间及流量、原因等。
67.2. 正常生产中计划停、送汽流量在20—60t/h时,相关人员(值长、工艺调度等)必须提前一小时向总调提出口头申请,说明停、送汽时间及流量、原因等。氧化铝吹扫管线需提高供汽压力,也应提前申请,但最高不超过0.9MPa。
67.3. 正常生产中计划停、送汽流量在60t/h以上时,生产主管单位(铝业生产办、能源供应处、科)必须提前一日9:00前,向热电公司热电公司调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停、送汽时间及流量、原因等。热电公司调度中心根据热网运行情况,进行平衡分析,下达机组调整或启、停计划。
67.4. 氧化铝厂按照公司计划进行压产或恢复生产,用汽量大幅度变化时,有条件的必须提前三天由生产办向热电公司热电公司调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停、送汽时间及流量;因临时计划,无法满足提前三天申请的,必须在接到调整生产计划后第一时间内向热电公司热电公司调度中心说明停、送汽时间及流量。热电公司调度中心根据热网运行情况,进行平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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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规程
下达机组调整或启、停计划。 68. 热网新设备投运管理
68.1. 热网新设备投运管理参照本规程第五章规定执行。 68.2. 建设单位向热电公司调度中心提供的资料,其内容如下: 68.2.1. 主要设备规范及设计参数 68.2.2. 热力系统图、地理方位图 68.2.3. 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及相关参数 68.2.4. 设备命名、编号建议 68.2.5. 其他设备资料和说明
68.3. 新设备投运前提前3天向总调提交申请,重要管道送汽,还需编制送汽方案,注明送汽范围、联系人员及方式、可能会造成的影响及处理预案等。并由送汽操作单位提前通知可能受影响单位做好处理预案。
68.4. 不按规定执行的,热电公司调度中心有权不批复或推迟批复新设备投运申请。 69. 供热系统检修管理
69.1. 热电厂机组供热管道、供热母管及其附属阀门等的检修工作,必须提交设备检修申请书。其他网管供热主管道对接新管道或检修等,需总调做安全措施的,必须提交设备检修申请书。 69.2. 热网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及时进行检修,因生产需要无法尽快消除的,必须采取临时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同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所有单位做好处理预案。
69.3. 供热设备检修申请书的提交、批准和延期等规定参见本规程第四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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