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乙方施工人员提供食宿方便,费用乙方自理;
12.派驻甲方代表,及时进行建设监管和签证,除乙方特别书面许可外,每次签证最长批复时间不得超过7天,超过7天,则视同认可;
13.完成设备安装后,免费提供工程清水联动和生物调试所需的水、电、药剂等条件;
14.协助乙方办理各项施工资质认证工作。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污水处理厂建设应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招投标,招标工作按当地有关规定实施。
2.可以根据设计深度对设备作适当调整,并通知甲方。
3.按规定的进度进行工程建设,保证系统处理出水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根据合同承担延期达标的责任;
4.在建设中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和监理,并在7日内对甲方的所有书面意见和建议给予书面答复;
5.工程建设期间,乙方应对甲方检查发现的施工和设备质量问题及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尽快整改,并对可能造成的工程延期负责。
6.在实施过程中如甲方未按合同中第五条规定的付款期限按约支付工程款,延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中止合同执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7.对己方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
8.严格遵守当地及甲方有关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八、违约责任 甲方的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时,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2.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拨付工程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此利息利率相当于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时间:从延误时起至全部付清为止,并不管是在判决或仲裁授予之前或之后,延期三十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停工;延期超过六十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完已完成部分工程款,并支付未完工部分工程款的 5% 的违约金;
乙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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