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农业机
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农专发[2016]6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8.04 【实施日期】201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
知
(浙农专发[2016]6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8月4日
1 / 2
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为有效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序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农机装备,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6〕19号)精神,并参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目的
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大力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所急需,安全可靠、先进适用和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农业机械,切实解决农业发展特别是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关键薄弱环节机械化需求,并发挥省级资金对地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全面提升全省农机化水平。
二、补贴对象和产品范围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购机需要。对使用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机械和设施,鼓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规模较大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购置。
列入省级补贴的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当前农业生产所急需,安全可靠、先进适用、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产品。重点支持我省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薄弱环节机械和设施的推广需要。同时,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填补我省农机化发展空白,具有重大技术创新,原理与结构具有重大改进的;或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自主制造替代进口的
2 / 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