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宜政秘[2017]98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3 【实施日期】2017.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宜政秘〔2017〕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3日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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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1章 总 则 第2章 建设用地 第3章 开发强度 第4章 建筑间距 第5章 建筑退让 第6章 绿地控制 第7章 环境景观 第8章 综合交通 第9章 特别控制 第10章 单元控制 第11章 配套设施 第12章 附 则 附录A:名词解释 附录B:计算规则
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录D:附图
第1章 总 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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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以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
“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1.4 地域划分
根据历史城区特征及现状建设情况,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老城区、旧城区和新区,详见附录D附图1。
老城区:指安庆市宜城路以西,菱湖南路以南,德宽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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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指安庆市老城区范围以外,新河堤、龙眠山路以西,菱湖北路、黄土坑西路
以南,茅清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
新区:指安庆市城市规划区内除老、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1.5 实施管理
为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本通则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现实需求,依法定程序进行动态修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第2章 建设用地 2.1 土地使用性质
安庆市土地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5]5号)中明确的用地类型之外,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2.2 单一性质建设用地适建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应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适建范围。 表2-1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
用地性质类别 R 居住用地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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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建 范 围 R1/R2 住宅建筑用地,小游园、幼儿园及幼托、文化、体育、小型商业(不一类/二类 含批发市场)、卫生、养老等服务设施用地,以及道路与交通设施、居住用地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A3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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