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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研究
作者:王飞跃
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
收稿日期:2013?02?22;修回日期:2013?06?08
作者简介:王飞跃(1969?), 男, 湖南邵阳人,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 刑法学.
摘要:虚假诉讼行为既包括虚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诉讼行为,也包括虽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以诉讼的方式追求诉讼请求以外的其他目的的诉讼行为。虚假诉讼的实施主体包括一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等不同类型,有时裁判机构工作人员也可能参与虚假诉讼行为。依据虚假诉讼虚假的内容并结合其参与主体,虚假诉讼可以划分为恶意诉讼、滥用程序以及串通诉讼三种类型。虚假诉讼基于不法目的而提起,根据不法目的,虚假诉讼可以划分为侵害型、解除型、掩盖型、确定型四种类型。虚假诉讼的认定,应当结合国情考虑公共政策等因素综合进行。
关键词:虚假诉讼行为;不法目的;权力(利)均衡;恶意诉讼;滥用程序;串通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4?0040?09
近些年来,我国的虚假诉讼①案件呈高发、蔓延之势。[1?4]尽管学界与实务界对于虚假诉讼危害的认识已逐步深入和全面,[5]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12、113条已就实施某些虚假诉讼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方式、主体、目的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而这正是导致我国有关虚假诉讼的理论纷争与司法乱象的根本原因之一。②为此,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予以探讨,以期为规制虚假诉讼提供参考。 一、虚假诉讼行为
我国目前与虚假诉讼有关的概念包括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恶意诉讼、滥用程序、虚假诉讼等,即便是虚假诉讼一词,有的将其等同于恶意诉讼,③有的将其限定为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④这一局面的产生,既是因为学界各说各话、各执一词,缺乏共同话语体系造成的,更是因为学界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认识分歧导致的。
由于学者分别使用了诉讼诈骗、诉讼欺诈、恶意诉讼、滥用程序、虚假诉讼等几个概念,不同概念所包含的虚假诉讼行为各有侧重。诉讼诈骗指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欺骗法院侵占公私财物或获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学界将诉讼诈骗区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诉讼诈骗指欺骗法院使对方交付财物或者财产上利益的一切行为;狭义的诉讼诈骗指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使法院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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