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
第七条 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六章 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九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的,有股东决定。
第十二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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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和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视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度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事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 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 为监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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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八章 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想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
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登记为准。 股东亲笔签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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