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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民法学精选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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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1)近五年试题大全

期末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 C )。A.形成之诉 B.给付之诉 C.确认之诉 D.赔偿之诉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A )。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财产权和人身权C.主权利和从权利 D.绝对权和相对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C )。 A.有限清偿责任 B.无限清偿责任 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按份责任 4.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 D )

A.法人机关成员 B.法人代表 C.上级主管机关 D.法人 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B )。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无效的民事行为 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2-4个正确的,请将正 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10分。多选 少选不给分)

6.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AC )。 A.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7.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B )。 A.不动产 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 D.动产

8.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ABCD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9.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ABC )。A.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C.作价分割 D.财产分割

10.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可以分为( ABCD )。

A.国有土地使用权 B.国有林地使用权 C.国有草原使用权 D.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1.民法通则规定,年满____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 ) 12.货币是固定地充当________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一般等价物 )

13.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____。(继受取得 ) 14.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分为天然孳息与____ 两种。(法定孳息)

15.物权分为____ 和其他物权。(所有权)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6.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7.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18.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19.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20.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 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1.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五、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2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3分)其主要特

点在于:(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分)(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2分)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2分) 23.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答: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有:(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出售或者转让。(3)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4.简述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

.答: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有:(1)请求确认所有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害。(4)请求停止侵害。(5)请求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 六、案例分析(16分)

25.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

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

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

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2)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二人或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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