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阳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阜人社发〔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及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办发〔2009〕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原则上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因机构分立、合并或政策性安置人员等原因超编的事业单位,可将经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实有在编人员数作为岗位设置基数。
二、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阜办发[2009]8号和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拟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问题
申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未获准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四、关于管理(职员)岗位等级设置问题
1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在具体核定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时,按下列原则掌握:
1、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内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而确需设置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2、承担一般管理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副厅级和未设内设机构的副处级单位,八级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结构比例为5:5;未设内设机构的正处级单位,七、八级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4:3:3。各类事业单位九级、十级职员岗位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五、关于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时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掌握问题 事业单位应根据其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辅助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体岗位的控制标准,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辅助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体岗位的等级。
六、关于计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时出现的小数点问题
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计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出现小数点时,可以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确定岗位数量,高等级岗位舍去的余数可带入下一等级合并计算。
七、关于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问题
政工专业职务岗位归入管理岗位范围,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的事业
2
单位,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为基数,按高、中、初级岗位1:3:6的比例设置。其岗位等级设置,可参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高等级可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列入本单位岗位设置整体方案,按岗位设置的规定程序及权限上报核准(附件1)。
八、关于未颁布行业指导意见和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对没有颁布本行业指导意见和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参照性质相近的行业指导意见和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执行;无性质相近的行业指导意见和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参照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原则上应独立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比例单独设置岗位,对单独设置确有困难、岗位总量不足10人的同类型事业单位,可按照隶属关系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十、关于岗位结构比例调控问题
1、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事业单位按《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皖人办发[2009]56号)重新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时,以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作为核定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基数。原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上限的,
3
按上限核定,未达到上限的,原则上按现行的结构比例核定;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数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80%(含)以下的,按规定比例下限核定,超过80%的,一般按中限核定。
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结构比例是国家规定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超出核定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不作为本层级内部高等级岗位结构比例计算基数,超出的人员可聘用到本层级最低等级岗位。对按规定比例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单位,在省实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总量控制和管理中出现空缺的,可将空缺的岗位数放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使用。对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设置数量分别在3个以上的单位,一般应从高、中级岗位内部最低等级开始设置岗位。对首次晋升到高、中级岗位的,应在本层级内部最低等级岗位聘用。
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调控。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市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四级、五级(含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之间的比例按40:35的比例控制。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后,必须在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在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工勤技能人员通过技术等级考评(考核)取得的资格不与岗位、工资待遇直接挂钩,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上方能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3、现有人员超出结构比例调控。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岗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
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