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律经济学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202J1 所属学科门类:交叉学科(法学、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 所属一级学科:交叉学科(法学、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 所属院系:法学院
一、培养目标
按照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交叉学科的要求,培养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同时具备经济学、管理学领域的基本知识与理论修养,掌握坚实宽广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对法律经济学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有系统的了解,具备法律经济学的专门知识与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法律经济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的高级复合型人才。
二、研究方向
1、法律经济学基础理论 2、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 三、学习年限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在职博士研究生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6年。 四、培养方式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可设副导师、或组成指导小组集体指导。导师(组)负责研究生日常管理、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制订和调整研究生培养计划、指导选课和参加实践、创新活动,组织安排开题、指导科学研究和毕业/学位论文等。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导师(组)的指导作用,又要特别注重博士生自主学习、独立工作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博士生入学3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在每学期选课期间修改。
五、课程学习与主文献研修
课程学习总学分不低于22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5学分,专业方向课不低于4学分,任意选修课不低于2学分。课程学习中至少应有1门全英文授课课程,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暑期学校课程。
根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学习可采取以课堂系统讲授或专题讲授为主,结合课外阅读,课堂讨论等形式。每门课程结束,进行课程考试,考试方式为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课程论文等形式。公共课与学科基础课原则上应采取笔试(闭卷或开卷)的形式。必修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跨学科、专业考入的研究生原则上应补修必要的本专业硕士阶段课程,由导师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予以确定。补修课程成绩必须合格但不计学分。
课程设置见附表“博士研究生教学计划”。
在导师指导下,研读本专业的阅读书目,必读书目的研读纳入综合考试。见附件“博士研究生阅读书目”。
六、综合考试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第四学期末之前进行综合考试。综合考试主要考核博士生对本学科研究领域的了解情况、文献阅读情况、博士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科研素质以及科研作风、学习和工作态度等具体内容。具体实施按照《**大学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实施办法》的要求执行。
七、学术活动与科学研究
每个博士研究生必须参加两次以上与法律经济学相关的学术会议。每个博士生每学年为相关专业的研究生至少做一次专题性的学术报告。
八、学位论文
博士研究生应当在第四学期综合考试通过后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选题并做出开题报告,通过后才可进入写作阶段。具体要求参照《**大学毕业/学位论文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九、毕业及学位授予
修满规定学分,综合考核合格及以上,毕业论文经指导教师评阅通过,符合毕业的其他条件,则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同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的,论文的评审与答辩按照《**大学学位授予细则》及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通过者可以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
学科负责人意见: 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批意见:
学科负责人签名: 主席签名: 院系盖章:
日期: 日期:
法律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教学计划
开课学期/平均周学类别 课程名称 学时 学分 一 公 共 课 学 必 修 课 科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法学前沿 外文文献阅读与论文写作 必修课学时、学分小计 专 业 方 向 课 (选修) 选修课学时、学分小计 任意选修课 128 32 400 8 2 25 → 其他学院 法学方法论 32 2 2 法学院 法律经济学专题 商法研究 32 32 2 2 2 2 法学院 法学院 法律经济学原著选读 48 32 240 32 3 2 15 2 2 3 2 法学院 法学院 法学院 法理学 48 3 3 法学院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48 3 3 马克思主义学院 博士研究生英语听说 32 2 2 二 三 外语系 时 开课单位 备注 微观经济学 48 3 3 经济学院 课程学时、学分合计 综合考试 毕业/学位论文 学术活动与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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