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亲本引进:品种、单位、时间、数量、规格、成活率、放养地点等(见附件表1)。
⒉亲本驯养:品种、地点、培育池面积、水深、放养数量、水质监测、驯养情况、用药记录等(见附件表2)。
⒊苗种培育:品种、面积、水深、数量、水质监测、幼体培育情况、用药记录等(见附件表3)
⒋销售情况:销售品种、日期、池号、质量、规格、数量、地点、客户等(见附件表4)。
各项记录表由场部统一印制。生产记录员应及时、准确记录,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规范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定期汇总归档。
㈤水产原良种场应建立档案室,对原良种场的基本建设、良种种质标准、亲本引进、驯养、生产和销售等基建和技术生产资料进行分类,要按照亲本档案、生产档案、销售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文书档案及实物标本、图像、录像、照片等进行分类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
场长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㈠原良种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有效的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
㈡原良种场对所保存的原良种要定期进行遗传性状的种质测定,要定期引进原良种,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和提纯选育制度,不断提高亲本和苗种质量。
㈢制定原良种产品质量检验制度,销售时应出具原良种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售。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对售出的原良种养殖情况要进行跟踪调查,建立档案记录,及时了解原良种质量状况。
第四章水产原良种场认定
第十三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
㈠申报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应向所在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申请书,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⒈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证明。
⒉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申请书(格式见附件5)。 ⒊法人登记证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⒋涉及用海的需提供养殖证或海域使用证;未涉及用海的需提供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至少20年以上)。
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⒍单位名称、性质、营业执照等批复文件。全场职工花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的岗位和有关证书)。
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3个月内的水质检测报告。 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水产原良种种质检测报告。 ⒐水产原良种培育技术规范及原良种生产经营状况。
⒑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总结和各项规章制度。 11.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协议等其他材料。
㈡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形式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并上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㈢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委托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组织评审,评审组由5-7名专家组成。
㈣评审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察的形式,按照水产原良种场考评表(见附件6)各项内容分项打分,进行综合考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考评得分超过80分为合格,考评合格的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予以公告、挂牌。考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第十四条市级水产良种场的认定
㈠申报市级水产良种场的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申请书,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⒈水产良种场资格验收申请书(格式见附件5)。 ⒉法人登记证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⒊涉及用海的需提供养殖证或海域使用证;未涉及用海的需提供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至少20年以上)。
⒋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⒌单位名称、性质、营业执照等批复文件。全场职工花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的岗位和有关证书)。
⒍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3个月内的水质检测报告。 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水产良种种质检测报告。 ⒏水产良种培育技术规范及良种生产经营状况。
⒐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总结和各项规章制度。 ⒑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协议等其他材料。
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形式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并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㈢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组织3-5名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㈣评审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察的形式,按照水产原良种场考评表(见附件6)各项内容分项打分,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得分超过70分为合格。考评合格的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予以公告、挂牌。考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挂牌的水产原良种场和水产苗种场,其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不得擅自变更选育品种,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程序提出申请,重新认定或办理变更手续。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应提出重新考核申请,考核合格的保留资格;未申请和不合格者,取消其水产原良种场和水产苗种场的资格。
第十六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委托审委会不定期对水产原良种场基础设施、生产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原良种亲本和良种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检验检疫及检查不合格的水产原良种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水产原良种场的资格。
第十七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产原良种场和水产苗种场技术员、技术操作工人、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监管辖区内的水产苗种场,依法进行亲本和苗种质量抽检。对拒绝配合抽检的,申请水产原良种场认定资格的,不予受理;已取得水产原良种场认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对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水产苗种场建立亲本和苗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定期检查苗种场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用药记录等建立情况,及时了解苗种生产和质量状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㈠原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未经人工选育改良的野生种为种源,收集、保存、培育、生产供应亲本或后备亲本的单位。
㈡良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原种或经人工改良种为种源,引进、培育、生产亲本、后备亲本和良种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颁布一年后,经检查验收仍达不到水产苗种场条件的,不得从事水产种苗生产活动,违反规定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将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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