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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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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林业厅《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11?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我省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用于地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为贵州省境内,按照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经省林业厅审查认定的地方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地方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其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介于国家级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对区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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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享受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林权所有者,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协议,履行管护责任。

(一)省林业厅直属经营单位管理的公益林,由省林业厅与直属经营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或林农个人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二)国有林场管理的公益林,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场签订管护责任书;国有林场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三)县(市、区)林业(绿化)局管理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绿化)局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四)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绿化)局委托所在乡镇与村组集体签订管护责任书,再由村组与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五)林农个人经营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绿化)局委托所在乡镇,乡镇委托村集体与个人或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管护协议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支付管护工资。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

(一) 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时下达年度补偿基金;

(二) 指导、帮助集体经营管理单位建立集体公共账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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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财务制度;

(三) 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加强补偿基金的监管。

发放给林农个人的补偿基金,经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核定补偿面积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进行发放。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

(一)依据《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黔林资通?2010?378号)规定区划界定地方公益林,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森林资源保护和补偿基金兑现方案与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

(二)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经核实确认的相关数据,并建立健全基金兑现和使用管理、公益林管护和监测档案;

(三)检查监督管护协议的执行情况,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和林权所有者搞好地方公益林的防火、病虫害防治、补植补造等工作;

(四)负责地方公益林的面积核实、管护核查和监测工作。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八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年每亩5元,由省、市(州)、县(市、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依据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面积和签订的现场界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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