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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象山县高中段招生体育艺术类 竞赛活动获奖考生予以加分的规定
体育
一、2008年9月1日起至2011年5月15日止参加城运会、省运会(指所有项目),获个人项目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8分。
二、2008年9月1日起至2011年5月15日止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下列体育竞赛,获个人项目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8分:
浙江省第十一届中学生运动会游泳比赛(2008年);浙江省第十届中学生田径比赛(2009年);浙江省第十一届中学生运动会健美操比赛(2009年);浙江省第十一届中学生运动会田径比赛(2010年);浙江省第十一届中学生运动会排球比赛(2010年);浙江省首届中学生篮球联赛八强赛(2008年);浙江省第二届中学生篮球联赛八强赛(2009年);浙江省第三届中学生篮球联赛八强赛(2010年);浙江省第四届中学生篮球联赛八强赛(2011年);ZSTL浙江省首届中小学生乒乓球联赛总决赛(2010年);ZSTL浙江省第二届中小学生乒乓球联赛总决赛(2011年);ZSFL浙江省首届中小学生校园足球联赛总决赛(2010年);ZSFL浙江省第二届中小学生校园足球联赛总决赛(2011年)。
三、2008年9月1日起至2011年5月15日止参加市运会[仅限田径、游泳、篮球、排球(沙排)、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射击、武术、蹦技、体操(艺术体操)、重竞技(拳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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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重、摔跤、跆拳道、散打、柔道)、水上(帆船、帆板、皮划艇、赛艇)等14个大项]获个人项目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6分。
四、2008年9月1日起至2011年5月15日止参加由市教育局和市体育局联合举办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训练点)比赛和下列体育竞赛,获个人项目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6分:
2009年宁波市中学生健美操比赛;2009年宁波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2010年宁波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2011年宁波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浙江省第三届中学生篮球联赛(宁波赛区)市级赛(2009年);浙江省第四届中学生篮球联赛(宁波赛区)市级赛(2010年);ZSTL浙江省首届中小学生乒乓球联赛(宁波赛区)市级赛(2009年);ZSTL浙江省第二届中小学生乒乓球联赛(宁波赛区)市级赛(2010年);ZSFL浙江省首届中小学生校园足球联赛(宁波赛区)市级赛(2010年);市青少年田径比赛(2009年);市青少年乒乓球比赛(2009年);市青少年射击比赛(2009年);市青少年排球比赛(2009年);市青少年武术比赛(2009年);市青少年足球比赛(男子)(2009年);市青少年足球比赛(女子)(2009年);市青少年篮球比赛(2009年);市青少年游泳比赛(2009年) ;市青少年拳击比赛(2009年) ;市青少年举重比赛(2009年)。
五、2008年9月1日起至2011年5月15日止,参加由县教育局主办的中小学生乒乓球比赛获个人项目前三名的加4分,第四至六名或团体第一、二名的主力队员各加2分;参加由县教育局主办的中小学生篮球比赛获团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各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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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第二至第三名的各加2分。参加由县教育局主办的棋类比赛个人项目前三名的加4分,第四至六名的加2分。参加由县教育局主办的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获个人项目前三名的加4分,第四至六名和团体项目第一名的各加2分。
艺 术
一、初中阶段参加省“兰亭奖”书法比赛获一等奖者加8分,二、三等奖加6分。初中阶段参加市“天一奖”书法比赛获一等奖者加6分,二、三等奖加4分。
二、2008年12月-2011年3月,获省教育厅颁发的艺术特长水平A级证书者加6分。
三、初中阶段参加由县教育局主办的第九届、第十届学生艺术节比赛,获三独类(独唱、独奏、独舞)、书画类一等奖者加4分,二、三等奖者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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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1年象山县高中段招生科技、计算机类比赛活动获奖考
生予以加分的规定
一、省级以上比赛加分范围和幅度
初中阶段起至2011年5月15日止参加由省教育厅主办的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一等奖的加8分,二等奖的加6分,三等奖者加4分。
上述奖项中,2至3人合作项目加分标准减半,4人及以上合作项目只加第一作者且加分标准减半。
二、市级比赛加分范围和幅度
初中阶段起至2011年5月15日止参加由市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和市科协联合主办的中小学航空航天、航海、车辆模型比赛,中小学生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小学生汉字纵横码输入比赛,获一等奖者加6分,二等奖者加4分,三等奖者加2分。
上述奖项中,2至3人合作项目加分标准减半,4人以上合作项目只加第一作者且加分标准减半,合作项目三等奖的不再加分。
三、县级比赛加分范围和幅度
(一)参加县中小学生科技节活动中的发明创新大赛,获一等奖者加4分(2至3人合作项目各加2分,4人及以上合作项目只加第一作者且加分分值为2分),二等奖者加2分(合作项目只加第一作者且加分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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