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 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以下简称理财产品 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 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 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 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 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 导销售。
第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 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 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 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 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 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 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 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 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 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 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 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 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 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 和发放的管理, 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 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 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 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 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 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 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 使用 “业绩优良” 、 “名 列前茅”、 “位居前列”、 “最有价值”、 “首只”、 “最大”、 “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 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 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引用的统计数据、 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 准确、 全面, 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 理水平;
(三 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 产品过往业绩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 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如理财产 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 结果的, 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 渠道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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