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人员和
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
同时享有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 章制度权等权利。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位对性
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
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员
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岗位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 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 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
实行岗位培训及安全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企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
短,试用期为1个月至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并作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内
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
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经营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或倒闭,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
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
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
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
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1:40;下午13:3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201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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