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管线工程沟槽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1.总体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中包含的所有管线施工项目。
1.2道路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线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1.3其它专业管线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2.沟槽开挖
2.1在旧路结构层上施工时,应根据设计与规范要求放线,采用切割机割缝后开挖;割缝应直顺、垂直贯通。
2.2新建道路基层摊铺前应确认所有管线已完成,不允许在新建基层上再开挖沟槽下管线。如有特殊情况,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2.3开挖时应防止扰动开挖线以外的路面结构;沟槽断面、检查井四周应满足工作面及夯实要求;沟槽边坡应坚实稳定、清理彻底。 2.4开挖沟槽应安排专人负责配合装运,及时清理、打扫现场洒落渣土,保持清洁卫生。
2.5沟槽施工期间防护必须符合《济南市市政设施建设文明施工服务标准》要求。
2.6沟槽开挖必须重视既有管线安全。应提前探明与沟槽交叉的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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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位置、埋深,及时联系产权单位安排现场监护,严禁随意开挖造成既有管线破坏。 3.沟槽回填
3.1采取必要的施工降排水措施,回填前槽内不得有积水现象;泥土、砖石块、垃圾等杂物应清理干净。
3.2如沟槽出现塌方或边坡失稳,应将塌方及松动的土体清除后回填;若无法清除,可在回填完成后进行注浆加固处理。
3.3机(非)车道范围内,沟槽回填材料原则上不得采用素土。 3.4采用轻型击实机具施工的,回填材料必须采用易密实的水泥石屑混合料(其中:水泥含量不小于3%,七天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得低于1Mpa),应采用厂拌生产,保证运至现场的混合料在最佳含水量及水泥终凝前压实。
3.5具备重型机械压实施工条件的,优先采用水泥石屑混合料,也可采用石灰土(灰剂量10%以上)。石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一致,不得含杂质及泥块等。
3.6沟槽回填应水平分层进行,严格控制每层虚铺厚度(虚铺厚度根据试验确定),严禁超厚回填。可在构筑物和管体侧面划线或设辅助标尺控制。
3.7沟槽分段回填时,接茬处应做成规则、坚实的阶梯形,阶梯宽度应大于压实厚度的两倍。
3.8每层压实后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压实度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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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层。
3.9管道胸腔部分的回填应加强控制。柔性管道宜在进行闭水或闭气试验合格后保持压力回填,以防管道变形;刚性管道按规范要求执行。 3.10检查井周围应与沟槽同步回填,确保密实。
3.11道路范围内的管线,应在基层施工前完成。浅层管线施工应按规范要求加固,并采取防反射裂缝处理措施。
3.12沟槽开挖受限,胸腔宽度不足、管道交叉,无法夯实的部位,可采用低标号混凝土分层灌注捣实。 4.路面结构恢复
4.1路面结构恢复必须严格控制质量,恢复部分结构等级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施工质量应满足规范要求。
4.2沟槽回填至原道路基层底部后,进入基层,每侧每层再扩挖30cm进行有效搭接。恢复基层一般采用水泥稳定碎石,若处于繁忙路段需及时开放交通的,可采用沥青稳定碎石基层。
4.3沥青摊铺面层前,宜在恢复的道路基层上满铺玻纤土工格栅进行局部补强。沥青面层搭接宽度应不小于20cm。
4.4立沿石、人行道、检查井、雨水斗等道路附属构筑物应按要求恢复,施工质量应满足规范要求。 5.检查与管理
5.1回填检测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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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施工单位在进行沟槽回填时应与我站监督人员联系,以便加强监督管理。
5.3我站将对沟槽回填压实度进行强制抽检,凡不合格施工段,责令返工整改。
5.4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济南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施工管理规定》(2002)济市政质监字第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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