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规定精
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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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劳社发(2009)39号
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社保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垫江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鉴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疾病治疗申请表。
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居民 特殊疾病 办法 通知 抄送: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150份)
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管理,完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报销管理制度,确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更加合理,根据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垫江府发〔2009〕2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门诊特殊(重大)病种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患下列疾病且病情达到准入标准的,可享受门诊特殊(重大)病种医疗待遇。
(一)特殊疾病病种
恶性肿瘤支持治疗期、脑血管意外后遗瘫痪(重度)、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活动期肺结核。
(二)重大疾病病种
1、肾功能衰竭后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
2、享受待遇当年未满18周岁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患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多器官衰竭、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
二、门诊特殊(重大)病种认定办法
凡申报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需经过垫江县劳动保障局特殊病鉴定小组(以下称特病鉴定小组)评审后进行认定。特病鉴定小组聘请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专科医生组成专家会诊小组,根据特殊病种准入标准开展门诊特殊病种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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