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当悬挑梁跨度较小时需按牛腿进行构造设计。
(15)异形柱的结构造设计是否满足JGJ149-2006第六章的要求 (16)建筑非结构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3.7.4钢筋锚固及连接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是否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及其它有关规范、规程关于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 3.7.5钢筋混凝土楼盖
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楼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或悬挑构件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较大跨度的现浇板在温度、收缩较大的区域内,未配筋表面应布置温度收缩钢筋。
3.7.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应符合GB50010-2002第6.1.1条要求。 (2)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8.1条~11.8.5条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附录C的规定,并配置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
(3)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性能要求应符合《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02第3节要求。 (4)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选用应符合JGJ85-2002第4节要求。 3.7.7耐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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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4.1条~3.4.8条有关规定。 3.8多层砌体结构 3.8.1结构布置 1、先看方案 2、砌体不能做角窗
(1)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2)建筑结构体系应符合GB50011-2001第3.5.2条的要求。
(3)墙体材料(包括±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强最大间距应符合GB50011-2001第3.9.2条、第7.1.2条、第7.1.3条、第7.1.4条、第7.1.5条的要求;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
(4)平面布置宜简单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满足GB50011-2001第7.1.7条及《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4.2节的规定。
(5)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里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GB50011-2001表7.1.2规定限值,加强措施应符合GB50011-2001第7.3.14的要求。
(6)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结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应符合GB50011-2001(2008年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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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 (8)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如必须采用,则应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29条的规定进行设计审定。
(9)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房屋转角处的门窗间墙承受双向侧向应力,其局部尺寸不宜小于1m。 (10)楼梯间的布置应满足GB50011-2001第7.1.7条的要求。
(11)多层砌块结构的芯柱、圈梁布置应满足GB50011-2001第7.4.1条、第7.4.4条的要求。
(12)墙梁的布置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7.3.2条的规定。 3.8.2结构计算
(1)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规定进行。 (2)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惊醒抗倾覆和砌体局部承压承载力验算。
(4)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承压承载力验算应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5.2.4条、5.2.5条的要求。
(5)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
(6)对屋面上较高女儿墙应进行抗风与抗震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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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构造
(1)墙、柱材料应分别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的要求。
(2)填充墙、隔墙、砌块砌体应分别满足GB50003-2001第6.2.8条、第6.2.10条及第6.2.11条的要求。
(3)墙、柱的高厚比应满足GB50003-2001第6.1.1条的要求。 (4)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2条、7.3.4条和7.4节的要求,并在图纸上表示清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
(5)楼梯间的抗震构造措施应满足GB50011-2001第7.3.8条的要求。 (6)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栏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挑梁设计应符合GB50003-2001第7.4.6条规定。在较长阳台挑梁根部、较大门窗洞口两侧、集中力较大处宜设置构造柱。 (7)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8)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撑面下,应按GB50003-2001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对于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材料,应符合GB50003-2001第6.2.2条的要求。 (9)应正确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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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0)墙梁材料、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73.12条规定。 (11)砌体房屋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应符合GB50003-2001第6.3.1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伸缩缝的宽度应同时满足抗震缝宽度的要求。砌体结构应根据GB50003-2001第6.3.1~6.3.9条的规定,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结构长度未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适当采取防止活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
(12)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13)组合砖墙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GB50003-2001第8.2.8条的要求。 3.8.4墙梁
墙梁设计应满足GB50003-2001第8.2.8条的要求。 3.9 底部框架砌体结构 3.9.1结构布置
(1)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第7.1.2条、第7.1.3条、第7.1.4条规定。
(2)结构布置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7.1.8条要求。对于上部砌体抗震墙布置要求,没单元与下部框架梁不对齐的墙体不宜超过两道且为次要墙体。 (3)上部砌体的开洞要求同砌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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