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问题
哈贝马斯全球化理论
一“全球化”对“民族国家”的挑战
(一) 民族与国家的关系
哈氏首先从历史的角度对民族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归纳。他认为,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出现之前,国家早就已经存在了。国家和民族是在18世纪晚期革命之后融为一体的,现代民族国家是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的产物。民族意识、民族主义的蓬勃发展,则主要出自18世纪晚期开始、由欧洲大陆的知识分子所推动的民族意识的转变。这种民族意识转变最初发生在城市里受过教育的市民阶层之间,然后才在社会大众中得到呼应,并逐渐发展成为波及所有人的政治运动。民众的民族意识逐渐加强,凝聚成为民族历史上广泛传播的“想象共同体”。“经过大量学者、出版商和诗人的酝酿,民族产生了,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只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中,而不是现实中。”哈氏特别强调了民族主义起源的人为因素和政治色彩,并指出在进行研究时,应该把其中的政治因素与文化因素区别开来。
民族意识、民族主义具有积极意义的一面:(1)当世俗化的国家实行政治统治的宗教基础崩溃以后,国家必须为自己找到新的合法化源泉。已经形成的民族意识,能够把抽象的社会一体化形式与变化了的政治决策结构联结在一起。民族的自我理解形成文化语境,民族归属感促使以往生疏的人们团结起来。它帮助民众克服了地域的局限,也赋予了民众为了祖国而打击敌人、牺牲自己的精神和勇气。(2)民族意识、民族文化为法治国家奠定了文化基础。民族法治国家的法律结构中的空缺,可以由关于民族的自然主义概念来加以填补。因为仅仅依靠规范概念或者契约理论还不能说明,个人为什么会联合起来,应当如何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相对于成文法和法治国家结构这样的人为秩序而言,民族意识不言自明。“向‘有机’民族复归,可以涂去历史上多少带有偶然性的政治共同体界限中的偶然性成分,用冠冕堂皇的实体性概念来重新装饰它们,并用‘起源’来使其合法化。”
但是,哈氏主要强调的还是民族主义的消极意义和危害性。在他看来,民族实际上是他人强加的概念,民族一开始就是一个从消极意义上区分自我与他者的概念。民族国家的历史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主义制度和现代国家机器本身的优越性,而不是民族与国家的融合或者民族主义。
回顾近代历史,民族主义与暴力和侵略战争的联系,早在民族主义的初始阶段就显露出来了。一是表现在对本民族利益的过分夸大和对自由主义原则的背离:“这种正面突出自己民族特性的做法,现在成为了一种机制,用以拒绝一切外来者,贬低其他民族的价值,排斥少数民族、种族和宗教少数派,特别是犹太人。”③二是民族主义容易被民族国家的政治精英所盗用。通过学术加工和宣传攻势等,欧洲民族国家的政治精英们把帝国主义的权力扩张解释为对民族自由的追求。三是民族主义成为民族分离运动的催化剂。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内部,“大民族主义”常常碎片化为各个民族的“小民族主义”,一些民族通过援引民族自决权,要求自决、独立。这种情况在冷战后时代非常突出。为此,哈氏提出, 必须严格区分民族自决与民族分离运动。民族自决权保障所有民族都享有自决权,但这里所说的不是种族意义上的民族。如果国家的中央政府遵守了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存在种族歧视、信仰歧视和性别歧视的情况,那么,援引民族自决权原则是无效的。
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民族具有两副面孔。由公民组成的民族是民族国家民主合法化的基础,而由民众组成的、天生的民族则致力于实现社会一体化。公民靠自身的力量建立起自由、平等的政治共同体,而天生同源同宗的人们则置身于由共同的语言和历史所建构的共同体中。前者强调社会结构属性,如民主、法制、公民权,后者则强调民族起源的自然属性,如血缘、语言等。如果将公民组成的民族的一体化力量完全还原成一个天生的民族的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的力量,那么,法制、民主和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就可以完全被忽视了。因此,民
族国家概念包含着民族主义与共和主义之间,也即平等性质的法律共同体与历史命运共同体之间的紧张关系。
(二) 全球化对民族国家的挑战
现有的西方全球化理论学者可以划分为三大类:(1)极端全球主义者。他们认为经济全球化已经带来了全新的历史时期,包括民族国家在内的各种旧体制在经济全球化面前或者完全过时,或者正在失去存在的基础,市场成为决定和解决所有问题的惟一力量;(2)怀疑论者。他们力图通过历史比较的方法来证明全球主义在解读全球化时犯了夸大事实和有意误导公众的错误;(3)变革论者。他们把全球化看做一个社会变革过程,因此强调多维度的全球化和全球化的多种动因,这种多元的视角直接导致了过程论内部的多样化。
按照这种三分法标准,哈氏难以归入其一。因为他的观点既有极端全球主义的一面,也有变革论的一面。一方面,他认为,全球化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种终结状态。另一方面,他认为全球化具有解构民族国家的根本功能。它的基本形式是通过全球交往关系来超越国家认同。它表明,交往关系和交换关系超越了国家的界限,变得更加紧密。全球化推动世界经济制度发生结构性转变,这一转变将从根本上限制民族国家的行动余地,国家的塑造力量将不得不转让给跨越地域的、不受限制的市场。“更重要的是下述状况,即一个不断不对称地陷入由世界经济和世界社会组成的相互依存关系中的国家会在主权、行动能力和民主实质方面遭到损害。”②哈氏将其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 国家对外主权的丧失
单一的国家不再能够借助自身的力量有效保护它的公民,这意味着对外主权的丧失。主权原则无法抵抗边境以外的国际行为体所作出的决定以及由此产生的外在效果,或者抵抗这样一些过程所产生的连环效应。这一方面是指“自发性地超越边界”的事件,如环境污染、有组织犯罪、武器交易、流行性传染病等等;另一方面是指一国被动地接受由其他国家的决定所造成的后果,而被涉及者没有参与这些决定的权利。例如原子反应堆所产生的危险,它被建造在本国边界以外的地方,达不到本国政府制定的安全标准。
在威胁和挑战人类前途的全球问题面前,实施共同治理、全球治理需要各民族国家以多边主义或相互协调的方式进行合作。在合作过程中,民族国家将转让自己的部分权力给国际组织,或将共同达成的条约、协议转化为国内立法条款以促进共同治理目标的实现。在权力转让与国际协定转化为国内立法的过程中,民族国家的对外主权进一步丧失。
2. 国家对内主权的丧失
作为调节机制的国家可以一方面刺激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又实施社会政策,双管齐下,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确保社会的一体化。换言之,有效的组织和控制能力使国家获得了自身存在的合法性。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内政府逐渐失去了对生产条件和资本的控制,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弱,于是也就失去了对赖以课税的赢利和收入的控制。其结果是,一个国家面临进退两难的局面:对流动私有财产增加课税和为了弥补已耗尽的社会财政预算而采取的刺激经济增长的各种措施越加必要,它们在本国范围内就越没有实施的可能。民族国家的政府就会失去如下能力,既不能刺激经济增长,也不能一如既往地实施社会福利政策,从而无法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支持。
3. 国家在决策过程中不断出现合法性危机
“合法性”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状态。取得和增大合法性的主要途径,是尽可能增加公民的共识和政治认同感,而民主制度是最好的制度保证。如果参与到民主决策圈子的人与受这一决策所影响的人不完全一致的话,那么,决策者和决策的合法性基础就会出现亏空,这就是所谓“民主赤字”。“民主赤字”一方面是由于国内的决策转移到一些由政府代表所组成的国家间机制所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之间对某一问题的义务
与权利,往往不是依据自由、平等的民主方式,而是主要根据民族国家的力量对比而定的。譬如欧盟,欧洲议会的投票方式与欧盟的条约规则更多地反映了其中大国德国与法国的偏好与利益。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国内相关政治将成为国际体系中权力对比下讨价还价和妥协的产物。也就是说,在国内政治日渐国际化的情境下,由于国内政治的运作不是经由国内的民主程序进行的,公民在涉及国际事务的国内政治问题上没有太多的影响力与决策权,因而国内民主将深受其害。“民主赤字”使广泛的政治参与这一前提遭到破坏,民主决策虽然在形式上是正确的,但失去了可信性。
因此,他坚信,正如黑格尔断言“任何成熟的历史形态都将走向衰弱”一样,全球化正在引起并仍将引起世界政治格局的剧烈变化,民族国家作为一个成熟的历史形态,必然会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而彻底走向“衰亡”。
但是另一方面,哈氏并不承认市场、经济力量是决定和解决所有问题的惟一力量,他相信未来的世界仍然可以用政治力量加以影响和改进。这就很接近变革论者的观点。这一点充分体现在他关于“世界公民社会”的构想之中。
二关于“世界公民社会”的构想
关于超越民族国家的后政治世界的前景,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后现代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也是悲观主义的。它们出于不同的理由,都认为不仅民族国家将走向终结,而且每种政治社会也随之走向终结。个体以及小集体像分子一样通过世界范围内的调节网络四处分散,而不会沿着社会一体化的道路形成多层次且更大的政治共同体。世界成为一个完全没有中心的国际社会,公民将被抛入一个充满莫名关系的复杂世界里。试图发挥规范影响的政治已经失去作用,跨国公司成为主要的行为模式。第二种是乐观主义的。这种观点认为,超越民族国家的世界还有发展的潜力。世界仍然具有学习的能力,可以不断用政治意识和政治意志加以影响和改进。未来将最终实现“世界大同”。哈氏在许多场合明确表示,他支持后一种观点。
哈氏构想的后民族国家社会,最终将发展成为“世界公民社会”。这是一个建立在世界公民权利基础之上,社会平等、自由、公正、民主,所有人自觉联合起来,所有民族和种族和谐共处的世界。在世界公民社会中,“国家共同体必须以制裁作为威胁,至少能够做到督促它的成员作出合法的行为”,“从法律上调节联盟成员相互之间的交往,并且监督这些规则的遵守情况。” 其中,“世界公民权利”是哈氏世界公民社会构想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世界联盟国家(国家联合体)是一个最高的法律主体,个体在这个国际共同体当中直接享有法律地位。世界公民权利的要点在于,它超越了共同的国际法主体国家而抓住了个体的权利主体地位,并且为这种地位建立起在自由、平等的世界公民联盟中没有被降低的成员资格。它获得制度化,并对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有了世界公民权利,国内和国际的社会交往以及政治交往的法律化过程之间才能建立起一种对称的关系。 必须指出,从“民族国家社会”发展到“世界公民社会”,将是一个漫长而又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哈氏首要关注并探讨的是以下两大问题。 (一) 后民族国家社会的社会同一性(一体化)的基础是什么
一切高度复杂的社会都必须解决社会同一性问题。后民族国家社会是一个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世界社会,它显然不可能再以民族认同来维系了。那么,怎样才能把已经原子化的后民族国家社会重新组织起来,使之成为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统一体,而不管内部的差异性有多大呢?
众所周知,“世界大同”一直都是许多思想家的梦想和追求,从康德到马克思,未曾有过丝毫的动摇。康德认为,世界大同的结果就是永久和平状态和一个包容性的全球共和国,其基础是人的绝对的意志自由。而马克思则把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之上的世界共产
主义社会作为世界大同状态。哈氏在前人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他认为要想实现世界大同,既不能单纯依靠个体的意志自由,也不能单纯凭借物质的极大丰富,而首先必须创造一种共同的政治文化,让各国人民都能意识到他们同处于一个共同的政治公共领域当中,树立一种世界公民身份,淡化先前的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但是,哈氏心目中的未来并不是消除了所有差异的“大同世界”。相反,他反复(尤其在其后期作品中)强调世界公民身份或国家共同体对于各种差异的包容。
哈氏认为,代替民族主义和传统文化承担后民族国家社会一体化任务的将是一种民主政治文化。
必须指出,民主既是一种制度安排,又是一种政治文化,民主是制度与文化的统一。从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来看,民主首先表现为人类精神领域的某种价值和追求,并且成为人们政治生活的理想和信念,进而指导人们的政治实践。但在现实生活中,前者被强调得比较多,而后者则常常被忽略了。因此,不了解民主政治文化的内涵,是很难明白民主政治文化的重要作用的。“对于现代人来说,要紧的不是学会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要紧的不是去寻根或寻回与他人同根的感情,而是学会如何批判地审视自己的利益以便进入理性的协商程序。这便是具有形式普遍性的民主政治文化。”
首先,民主政治文化或者民主文化,是与民主制度相耦合的公民的政治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取向,是一套关于人们政治信仰或政治价值观的体系,它至少包括平等、自由、包容、个人主义(词义是中性的)、没有绝对的真理等等。其中,哈氏特别强调“包容”的意义。“从规范角度看,民主过程深入到一种共同的政治文化当中,所具有的不是一种排斥意义,不是要突出民族的特性,而是一种包容的意义,这是一种自我立法的实践,它把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包容了进去,所谓包容,就是指政治共同体对所有的公民都保持开放状态,不管他们有怎样的出身。”②显然,民主的价值观具有普适主义的性质。这些价值观不是抽象的道德伦理要求,令普通人难以认可,也不是某一特定人群独有的观念,令他者无法理解。凡是遵从民主制度的人群,必然受到了这种共同的政治文化的熏陶。
其次,用哈氏的话语理论①改造民主观念,民主就获得另外一层意义,即程序民主的实现。关于法律和民主,存在两种有代表性的理论,一种是自由主义的理论,一种是共和主义的理论。哈氏认为,无论是自由主义传统,还是共和主义传统,都从一种唯意志论的角度来看待公民的政治参与: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同等的机会,表达他们的偏好或者政治意志,他们这样做,要么是为了追逐私人利益(洛克),要么是为了获得政治自主(穆勒)。两种理论分别着眼于个人或者整体,完全忽视了第三种力量———主体间性。用话语理论改造民主观念,即在于发掘主体间性。经过话语理论改造的民主制度意味着,民主程序在协商(主体间性)、自我理解的话语(个人)以及公正的话语(整体)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新的民主程序不再单纯是从公民参与和个人意志表达过程当中获得其合法化的力量,而是转向依靠对所有人都保持开放的话语过程,包括建立公共领域、话语、开放性以及意见和意志形成的话语结构等。它的特征也就决定了人们对于合理结果的期待和接受。当所有人通过理性的探讨和反复论证,共同达成对一种合理的程序的共识时,民主就得到了彻底的实现。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公共领域、话语、开放性以及意见和意志形成的话语结构等———可以彻底取代常规的决策程序和代议制度,但是中心已经发生转移,从主权意志在个人、选举活动、组织以及投票中的具体体现,变成为要求建立交往过程和决策过程的程序。 (二) 如何实现从民族国家社会向世界公民社会的顺利过渡
在从民族国家社会到世界公民社会的过渡期里,国家、公民都应该作好充分的准备,以保证能够顺利地进入新时代。“这些国家必须作好准备,超越‘国家利益’,把它们的视角拓宽成为一种‘全球治理’的视角。但是如果国民本身在意识上没有提前作好这方面的转型,那么,我们就无法指望政府会做到从‘国际关系’向‘世界内政’的转变。”②为此,哈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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