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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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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陕教师[2007]2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4.23 【实施日期】2007.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教师[2007]20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

现将《陕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师资师范处。 联系人:甘世平 电 话:029-87338623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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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体进程和工作部署,我省高中阶段课程改革将于2007年9月全面展开。有计划地实施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使广大高中教师尽快领会课程改革精神,满足新课程教学要求,提高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是确保高中新课程顺利推进并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了做好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为依据,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把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作为“十一五”期间我省高中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努力提高广大高中教师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能力和水平,为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培训原则

(一)坚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分工负责、阶段推进”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省教育厅对全省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省、市、县(市、区)、校四个层面分工负责、密切合作,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推进,确保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全面顺利展开。 (二)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从2007年开始,在秋季开学之前,拟进入新课程的高中一年级各学科任课教师都必须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系统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未经岗前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能承担新课程教学工作。2008年之后,已经接受过一年级新课程培训的教师,在从事其他年级新课程 2 / 3

教学之前,还必须接受一定学时的高中新教材培训。

(三)坚持“面向全员、骨干先行、适当超前”的原则。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在面向全体教师的同时,要把培训者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摆在突出位置,适当超前进行,使之在新课程师资培训和新课程实施过程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四)坚持“边培训、边总结、边提高”的原则。各级培训院校和教研机构在培训过程中,要结合当地新课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努力探索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的新途径、新模式、新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三、培训目标

通过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帮助广大高中教师树立课程改革的新理念,理解并把握各学科课程标准,了解并领会高中新教材的编写思路及特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广大高中教师实施新课程和驾驭新教材的能力和水平,以促进我省高中课程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开展。 四、培训类型

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按照培训对象的不同,主要分为: (一)培训者培训

1.培训者国家级、省级培训

培训对象:省、市两级培训院校、教研机构和高中一线骨干教师

按照教育部“送培下省”的方式,结合我省实际,将高中新课程培训者国家级培训和省级培训一并进行。教育部选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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