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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兰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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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兰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工作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兰食药监[2015]43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3.30 【实施日期】2015.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兰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指导意见

(兰食药监[2015]43号)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行政审批事务处、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和审评中心:

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过二轮GSP认证,在整体质量管理、人员素质、设施设备、店容店貌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为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食药监发〔2013〕288号)文件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新版GSP标准完成换证(不包括已按照新版标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为了使换证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兰州市 1 / 2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县区局核实及初审

各单位要依据《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通知要求,做好以下核实初审内容:

(一)认真核实换证企业两年来经营情况,对存在有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处罚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药店在初审表中签注处罚事由及处理结果、是否结案。结合日常监管,对个别企业存在药品质量管理不规范,年度内诚信等级低等问题的要加以标注。 (二)掌握药店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对药师不在岗,不能为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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