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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24 8:39:3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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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备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2)乙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在河北省有固定工作场所,固定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具有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环境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10人);具备15名以上持有环保部颁发或其认可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的环境监理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总数量不少于12人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总数量不少于30人、且环评工程师数量不少于2人,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环保行业相关荣誉,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

4、具有开展市政公用、化工石油、水利水电、冶炼、矿山、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工程等相关行业环境工程评价、设计、运营、监理等丰富的工作业绩,并配备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5、具备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第四条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认定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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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资格行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工作场所、场地和相关仪器设备等证明文件;

(5)符合环境监理工作需求的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6)本机构具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上岗证、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取得环境监理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本机构的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受聘证明(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或证明;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可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8)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等相关文件; (9)相关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10)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自律承诺书(附件3)。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除(2)申请表单独装订外,其他材料按顺序合并胶装成册。(附电子文档) 第三章 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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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拟申请资格认定的机构向环境监理分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格认定的材料。

第六条 环境监理分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经审查后,对符合行业认定条件的机构在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的监督。在公示期间,收到相关不良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将取消资格认定。 第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环境监理分会向其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 行业资格认定管理

第九条 获得资格证书机构须与环境监理分会签订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十条 持证机构的环境监理人员每年需参加相关培训,接受继续教育,持续提高人员从业能力。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环境监理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持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环境监理分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的;

(2)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三条 持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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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认定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2);

(2)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省级以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复印件;

(3)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十四条 持证机构每半年将环境监理项目实施情况简报、每年度将环境监理项目实施详细情况(可电子版)上报环境监理分会。 第十五条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甲级持证机构每年应当主持开展至少5项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乙级持证机构应当主持开展至少5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六条 环境监理分会统一对持证机构的资格进行考核与管理,在“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网”上设置环境监理信息平台,登载申报机构公告、公示信息;登载认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年检情况信息、奖惩情况信息;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

第十七条 环境监理机构应以驻场方式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 环境监理机构的确定应通过业主自行委托或者招投标(比选)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项目建设单位指定环境监理机构。

第十九条 环境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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