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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知识点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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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大纲民法新增知识点模拟题(一)

专利侵权解释(二)部分

1.甲发明治疗vitiligo的药物“MK”并获产品专利权。乙擅自制造“MK”且伪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将其擅自制造的“MK”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医药公司。丙将“MK”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医院,丁在临床上使用“MK”治疗 ?患vitiligo的病人。甲因此起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有权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 若乙停止制造“MK”将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比如?患vitiligo的病人太多,国家派不出外交代表,并且甲自制“MK”的能力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法院可以判令乙继续生产“MK”,并判令乙向甲支付合理费用 C. 甲有权请求丙停止销售“MK”的行为 D. 甲有权请求丁停止使用“MK”的行为

答案与解析

【考点】合法来源抗辩、国家利益抗辩 【答案】ABC 【解析】

(1)乙擅自制造甲享有专利权的药品“MK”,根据《专利法》第11条,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故A选项正确。

(2)根据《专利侵权解释(二)》第26条,乙的制造与销售行为虽侵犯甲的专利权,但是,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法院可以不判令乙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故B选项正确。

(3)根据《专利法》第70条和《专利侵权解释(二)》第25条,丙销售侵权药品“MK”的行为,构成对甲专利权的侵害,善意销售人丙虽不对甲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故C选项正确。

(4)根据《专利侵权解释(二)》第25条,未经专利权人甲允许,丁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甲享有专利权的药品“MK”,固属侵权行为,但是,一方面,丁系善意使用者,且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丁无须对甲承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丁已经向丙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丁亦无须对甲承担停止侵害之责任。故D选项错误。

2.甲发明药品“MK”后提出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局初审后于2010年3月1日公布,并于2014年3月1日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未经甲允许,乙擅自于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间制造并出售“MK”,甲于2011年4月1日始知其事。丙药店于2014年5月1日自乙处购进(乙于前述期间制造的)“MK”并销

售。甲于2014年6月1日分别起诉乙、丙,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请求丙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的2年时效期间,自2011年4月2日开始算起 B. 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乙应向甲支付的合理费用

C. 若甲提出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保护范围为A+B+C+D四个技术特征,授权时甲已将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保护范围修改为A+B+C+D+F五个技术特征,而乙制造并出售的“MK”仅包含A+B+C+D四个技术特征,则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任何费用

D. 若乙已经或者书面承诺(就前述期间内制造并销售“MK”的行为)向甲支付适当的费用,则甲无权请求丙停止销售“MK”的行为

答案与解析

【考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答案】BCD 【解析】

(1)《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注意两点:第一,仅限于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二,仅在被授予专利权后,申请人才有权请求支付适当费用。

(2)《专利法》第68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据此,因甲于授权之前已经知道乙擅自实施该技术,授权后,甲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的2年时效期间自2014年3月2日期计算。故A选项错误。

(3)《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8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合理确定”。故B选项正确

(4)《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据此,若乙实施的技术方案包含A+B+C+D+F五个特征,甲有权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反之,若乙实施的技术方案仅包含A+B+C+D四个技术特征(缺少F特征),则乙不曾实施甲的发明专利技术,甲无权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故C选项正确。(5)《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8条第三款规定:“发明专利公告授权之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本条第一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于权力人关于上述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若乙已经向甲支付了合理费用或者书面承诺支付合理费用,丙销售(自乙处购进之)“MK”的行为不再构成对甲发明专利权的侵犯。故D选项正确。

3.下列五种情形中,设甲为专利权人,乙未经甲同意所实施的下述行为中,不构成对甲专利侵权的是:()

A. 甲为一“干粉针剂”的产品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书载明的特征是:“由三磷酸腺苷二钠与氯化镁,二者的重量比为100mg:32mg。”乙生产的“干粉针剂”的特征是:活性成分亦为三磷酸腺苷二钠与氯化镁,二者的比重亦为100mg:32mg;不同之处在于,添加了碳酸氢钠和精氨酸为辅料,二者并非生产该“干粉针剂”时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

B. 甲对“由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组成的成套产品享有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由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组成的成套产品中,“茶壶设计”与甲专利产品中的茶壶设计“相同”,但茶杯设计”与甲专利产品中茶杯设计“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C. 甲对“由基座和水壶两部分”组成的电热水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电热水壶与甲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比,基座外观近似,但基座与水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D. 甲在中国象棋这一产品上拥有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中国象棋之外观设计,与甲的外观设计相比,仅“车”、“马”和“炮”近似,但其他棋子不相同亦不近似

E. 甲对有两种使用状态(分别为作为沙发与床使用状态)的沙发床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沙发床之外观设计,相较于甲拥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作为床使用状态下近似,作为沙发使用状态下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答案与解析

【考点】封闭式组合物专利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答案】ACDE 【解析】

(1)《专利侵权解释(二)》第7条第一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专利侵权解释(二)》第7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据此,A选项中甲专利权利要求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属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其专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乙生产的“干粉针剂”除包含权利要求指出的组分外,还添加了不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碳酸氢钠与精氨酸,乙的行为不侵犯甲的专利权。故A选项当选。

(2)《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5条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成套产品系多个独立产品,就成套产品获得

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就各套件分别申请获得的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权之保护范围相同。既使被控侵权产品仅模仿了其中一件或数件套件的外观设计,仍构成侵权。综上,B选项中,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B选项不正确。

(3)《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6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同于成套产品,组件产品系一件产品,以该组件产品的整体的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而不保护具体组件的外观设计。C选项中,相较于甲的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乙生产的电热水壶基座近似,但基座与水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不相同亦不近似,乙未侵犯甲的专利权。故C选项当选。

(4)《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6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国象棋、扑克属于“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拼图、插接玩具属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D选项中,乙生产的中国象棋之外观设计,仅部分单个构件而非全部单个构件与甲之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未侵犯甲的专利权。故D选项当选。

(5)《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7条规定:“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E选项中,乙生产的沙发床在作为沙发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与甲设计不相同亦不近似,乙未侵犯甲的专利权。故E选项当选。

《16大纲民法新增知识点模拟题(二)》

《物权法解释(一)》部分

4.甲、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房屋。2016年3月1日,甲将其份额转让给丁。并于同日为丁办理了转移登记,但未通知乙和丙。乙、丙于2016年4月1日知道后,均于2016年6月1日对甲主张由自己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甲转让给丁的份额,但无法确定乙、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将其份额让与给丁之最终转让条件的具体时间。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丙优先受让权的存续期间为自2016年4月2日起15天。 B.乙、丙优先受让权的存续期间为自2016年3月2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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