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
设规范》
(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标准编制组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任务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下达(项目编号:2018-安全生产基础司-安全生产标准-27),由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负责,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科技大学等单位参与。该标准为修订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二)起草小组人员组成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丕凯、刘育明、谢旭阳、付士根、司荣军、牟声远、梅国栋、史先峰、王者鹏、马斌、曹恒将、赵井清、赵志刚等。
(三)编制过程
接到任务后,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立即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由从事安全工作多年的研究员、较强实践经验的中青年技术骨干组成。编制过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资料收集与整理
标准编制组深入各矿,进行实地调研。标准编制组深入各矿,进行实地调研。为标准的起草工作奠定了基础。
2.制定标准编制大纲
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及现场的实际情况,标准编制组对标准编制内容进行反复讨论。同时,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要求,起草了标准编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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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草案
根据标准编制大纲,编制组结合多方意见,编制出修订标准的草案。 4.制定征求意见稿
草案形成后,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3日在重庆组织召开标准修订的研讨会,会上,各编制单位及专家对草案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编制组根据专家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
(一)编制原则
1.一致性。标准内容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文件的规定一致。
2.科学性。标准要满足现实工作的要求,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体现新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权威、科学、实用、全面的特点。
3.可操作性。标准制定要广泛吸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矿山企业、科研设计院所、高校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标准的代表性和广泛基础性,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二)修订的依据和理由
1.原来的标准没有分清楚地下矿山水害和火灾(含有毒有害气体)的性质,将其混为一体,由于水害和火灾的性质不一样,因此应采取不同的避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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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避险设施(避灾硐室和救生舱)建设成本高,实用性差。修订稿对紧急避险设施的要求进行了简化,减少企业投资。
(三)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规范,经过充分讨论,形成了本标准的内容,现就有关条文说明如下:
1.关于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
修订稿未做修改。 2.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订稿未做修改。
3.关于术语和定义
由于修订稿将火灾、中毒窒息、坍塌和水害分开考虑,故增加了普通型紧急避险设施和防水紧急避险设施这两个术语,其他术语没有变化。
4.紧急避险原则
条文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合理设置避灾路线、建设紧急避险设施、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为保证同紧急避险系统这个术语定义顺序的一致性,将避灾路线调到了最前面,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调到了第三位。
条文4.2、4.3未做修改。
条文4.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GB 14161的规定,做好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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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避灾路线的标识,并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其通畅。
增加该条文,进一步强调避灾路线必须保持通畅。
条文4.5 矿山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当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区,出现以下情况时,遇灾人员应就近撤到紧急避险设施内,等待救援:
——避灾路线被灾害生成物阻挡,不能直接撤至安全区域; ——自救器在有效的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或及时升井; ——缺乏自救器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较高自救器不起作用; ——其它不利于到达安全出口的情况。
增加该条文,进一步阐述了撤离到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的条件,较以前标准更加细化。
条文4.6、4.7未做修改。
条文4.8企业应根据井下生产作业实际,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熟练掌握紧急避险原则、路线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增加该条文,与4.1的应急预案进行呼应,并强调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条文4.9、4.10未做修改。 5.紧急避险系统设置 条文5.1、5.2未做修改。
条文5.3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500m的矿山,宜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普通型紧急避险设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宜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防水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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