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止转口贸易。 3、答: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的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走私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
4、答:交易双方约定的包装条件是说明货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卖方擅自更换约定的包装,且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贴头,违反了约定的主要交易条件,买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甚至撤销合同。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采取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的补救措施后,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这种做法是合理的。本案事实表明,卖方经办人员需要增强重合同、守信用的法律意识,对买卖双方约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必须坚决照办,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对外会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
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3.B 4.C 5.B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BD 3.ABCD 4.BCD 5.BC 三、判断题
1.×2.× 3.×4.× 5.×6.√ 7.× 8.×9.√ 10.√ 四、问答题
1.答:FOB、CFR、CIF贸易术语与FCA、CPT、CIP贸易术语主要不同之处如下: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只限于公司。而FCA、CPT、CIP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多式联运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和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上,风险均以在装运港装上船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和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可以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的卖方的送货工具上。至于风险,则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 (3)交货时间不同
FOB、CFR和CIF的交货时间就是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即提单上载明的日期时间。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中,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与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是同一概念。而在FCA、CPT、CIP三种贸易术语下,其交货时间与装运时间则不能等同看待。 (4)投保险别不同
仅就CIF与CIP进行比较。CIF一般都是投保海洋运输险,而CIP则需买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事先进行商定,比要时应投保海、陆、空中的有关险别。 (5)费用责任划分不同
在FOB、CFR、CIF条件下,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而在FCA术语下,如卖方在其货物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在其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不负责卸货。在CPT、CIP合同中,卸货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项费用包括在运费中,由卖方负担。 (6)货运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贸易术语下,卖方一般需要提供船运公司出具的已装船单据交给进口方;而在FCA、CPT、CIP贸易术语下,卖方将货物交到堆场和货运
站后,立即可收到码头收据(Dock Receipt),或称“场站收据”,并能据此向船运公司换取提单(对于待运提单,必要时也可要求船运公司装船后在待运提单上加签装船日期)。如果货物是交给了联合运输承担人,则可取得一种证明从起点到终点的全程运输单据。
2.答:国际贸易惯例是长期实践中产生的为人们承认接受的习惯做法与规则,但它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国的法律,他们对买卖双方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只有实际的效力,是否采用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在他们订立的贸易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该项惯例才适用于该合同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与惯例完全相反的约定或条款,只要这些约定和条款是合理的,与本国法律不相矛盾,那么它就能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既不排除,也不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惯例,则当发生争议而提交诉讼或仲裁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引用某些公认的或影响较大的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案件的依据。 3.相同点:
(1)同是装运港交货类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的划分都是以装运港装上船为界,都是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2)都是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3)都是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凭单交货,进口方凭单付款。 不同点:
(1)三种贸易术语下的商品价格构成不同。
FOB=C(成本)
CFR=C+F CIF=C+F+I
(2)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FOB术语由买方办理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由买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CFR术语下,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进口方办理保险费:CIF术语,由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 (3)所要注意的问题不同。
(4)FOB术语后注明(装运港),CFR和CIF后注明(目的港)。 五、案例分析
1.答:我公司与进口商所签订的合同是CIF合同,而CIF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因此我公司只需要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完毕就意味着完成了交货任务。同时CIF合同是典型的单据交易,只要我公司提供了齐全的、正确的单据,进口商没有理由拒绝付款。所以我公司对客户的要求完全有理由拒绝。 2.答:该笔业务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不妥,因为我方是出口交易,应该采用CIF或者CIP术语成交,这样由卖方办理保险,如果万一货物收损还可以找保险公司。
第四章 货物的价格
1.解:FOBC4%价=净价/(1-佣金率)=100/(1-4%)=104.16(美元) 2.解:CFR净价=CFRC3%价×(1-佣金率)=1400×(1-3%) =1443.30(美元) 3.解:保险金额=CIF价格×(1+投保加成率)=150×(1+0.1) =165(港元)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率=165×2%=3.3(港元) CFR=CIF-I=150-3.3=146.7(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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